建设工程验收制度之思考-转自遥远
【摘 要】 我国建设工程验收可以分为专业验收、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和接管验收四类。专业验收中,除国家立法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均可归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措施。现行建设工程验收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国家应当建立制度,定期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回头看”,对类似综合验收等个别确有实际需要、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且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恢复,不搞一刀切,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也不能以取消的许可事项数量评价改革的成果。
【关键词】 验收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改革 监督检查
1引言
近年来,国家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引发了一些规模大、开发周期长的楼盘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套建设有关公共设施,甚至“人走楼空”的现象,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一些地方试图通过地方立法对其加以调整和规范。例如,2009年年初,贵州省刚刚通过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不仅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并且这些设施还应明确产权、管理权和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才能交付使用。由此引发了笔者对现行建设工程验收制度的思考。
2我国建设工程验收的种类
2.1专业验收
2.2竣工验收
2.3综合验收
2.4接管验收
3各类验收的法律性质
上述验收中,除接管验收系由物管企业组织实施、显然不属于行政行为外,对于其他三类验收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一直存在争议。
3.1专业验收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除国家立法有明确规定外,其他验收均可归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措施。
3.2竣工验收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其应当属于行政许可。
3.3综合验收的法律性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综合验收是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其符合行政许可的要件,应当属于行政许可。但是,该事项已于2004年被国务院明文取消。
4建设工程验收制度改革之断想
经过数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国建设工程验收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与以前相比,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实践表明,现行建设工程验收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仍需继续改革。
4.1强化市场运作、减少多重管理是改革必须坚持的方向
4.2改革必须实事求是,不能简单化、一刀切
(附注:此文发表于《云南城市规划》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