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批后管理办法及测量规程

admin5年前城市规划管理2762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部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 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 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没有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者公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申请验线。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

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一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在建设工程封顶断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和有关规划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局批后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改正不合格的,不得复工。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3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昆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

(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五)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全面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和宽度等;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给水、配电、市政管线实施情况等;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核实档案,并在规划核实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条 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对本市城市中心区内经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批后测量服务应当遵守本规程。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服务包括建设工程坐标精确放线、基础±0.00测量校核和建设工程完工后的竣工测量三个阶段。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规划批后测量,保障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服务的测绘单位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工程测量、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绘资质。

第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跟进测量服务,全面、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发现与规划许可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规划批后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应当采用经市政府批准的1987年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测量成果除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 8)、《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除测量地面实际地物外,还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图件和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测量和标注地下建筑物和规划道路红线、建设工程用地界线、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界线等要素。

第八条  测量成果应当包括测量图和测量成果报告,测量图示内容和标注应当与测量成果报告一致。测量图绘制除满足测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规划道路红线的边线用红色实线表示、中心线用点划线表示,并标注道路宽度;

⒉建设工程用地界线用黑色粗点划线表示,各类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界线黑色粗虚线表示;

⒊图上使用的所有符号均应当有图例说明;

⒋除居住建筑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文字标注使用性质。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跟踪进行标精确放线、基础±0.00测量和竣工测量。每个阶段的规划批后测量都应当形成测量成果,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电子和纸质形式的测量成果各不少于二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基础开挖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坐标放线。测绘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工程坐标精确放线。涉及建筑的,应当按照建筑的轴线进行放线。

第十一条  坐标放线成果图应当与规划许可的总平面图完全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属于放线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属于设计图纸错误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规划批后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待改正设计图纸错误并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重新放线。

第十二条  放线的测量成果除满足测量技术标准、规范和本规程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测量图

⑴标注清楚绿线、黄线、蓝线、紫线和建筑退让距离等;

⑵标注清楚每栋建筑的使用性质、外墙轴线尺寸和建筑间距;

⑶标注清楚各种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⑷标注清楚其他放线内容的尺寸、距离等。

⒉测量成果报告

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建筑使用性质、每栋建筑的基底面积、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退让情况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放线的测量成果资料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分局或处室,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应当重新放线。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0.00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基础±0.00测量。测绘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每栋建筑位置、外墙轴线尺寸、地下室尺寸和层数,以及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情况进行测量,并形成基础±0.00测量成果。测量成果内容与第12条规定相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基础±0.00测量成果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分局或处室,申请建设工程基础±0.00检查。经检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改正后,重新进行基础±0.00测量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全面完工,彻底清理现场,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七条  测量成果除满足测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⒈测量图

⑴标注清楚建设工程用地界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道路红线、各类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界线等

⑵标注清楚每栋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轴线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

⑶标准清楚各种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⑷标注清楚各种出入口、内部的道路和宽度等;

⒉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各类土地使用性质的用地面积;

⑵每栋建筑的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和层数、建筑高度等;

⑶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

⑷居住建设项目还应当包括套型面积小于90平方米和配建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和套数;

⑸各种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

⑹建筑总面积、总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持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数据、纸质测量成果各一份)到市规划局批后管理部门申请规划全面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出具符合规划许可规定的核实意见;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有关计算按以下要求进行:

⑴建设工程用地界线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所附宗地图为准;

⑵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

⑶建筑密度为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⑷容积率为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值;

⑸绿地率为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

⑹绿地面积的计算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11.0.2.4执行;

⑺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不包括屋顶附属物)测量,坡屋顶建筑高度应当分别测量室外地坪到檐口和屋脊的高度。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距离包括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地界等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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