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的发生区域是界定行政执法主体的关键
乡镇违章建筑究竟应归谁管?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于未经许可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显然,发生在不同区域的违法建设,其相应的执法主体也不一样。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的违法建设,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
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的最终确定,取决于其发生地域属于镇规划区还是乡、村庄规划区。后者镇政府是执法主体。因而,“镇政府没有执法权”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