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偏门”的问题:规划部门如何执行法院的民事执行裁定(转)
2010年12月17日,参加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联席会议,我提交的这个问题被认为是“偏门”的问题,参加会议的法官们觉得很奇怪,怎么会有这样的问题!但是他们不知道,这样的问题确确实实发生,而且已经不止一次了。
规划部门如何执行法院的民事执行裁定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当事人拿着法院为执行民事判决而拍卖处置房地产的裁定,要求规划部门将原登记为被执行人的规划许可证变更为自己名下的规划许可证。我们面临的困惑是:
1、没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无法知晓当事人手上的裁定书是否仍然属于真实有效的裁定书?如果给予办理,可能有办错案的隐患和责任,如果不给予办理,则会面临被诉行政不作为的问题。规划部门该如何处理?
2、如果法院给我们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则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协助执行内容仅限于土地和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规划许可的“过户”问题并无依据,那么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际上已经延伸了判决和裁定的内容,这样,规划协助执行的合法性如何?能否找到进一步的依据?
3、有些房地产开发项目,法院拍卖给了个人,而个人不具有相应的开发资格和资质,规划部门如果依据裁定办理给个人则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相抵触,规划部门是否可以拒绝执行或者提出执行异议?
4、根据规划管理的法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一定的有效期的(一年或半年),期限之后自行失效,从法理上讲,已经不存在更名或过户的问题。是否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执行申请?
对以上困惑,能否请给予解释和指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