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海:规划审批中的相邻关系(转)

admin5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652

私宅审批法律纠纷的风险点与应对策略

之八:规划审批中的相邻关系

第八,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纠纷易发多发,协调处理很困难。这个照片上这两个人,都是姓李的(姑且称之为李一、李二吧),你看他们笑得那么甜蜜,就像我们国家历史上以前曾经跟越南一样的同志加兄弟那么亲切亲密。这两个人,右边这个李二的房子是原来邕宁县的时候批的,2007年办了房产证,他自己也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也是没处理,但房产证拿到手了。左边这个李一是2013年新批了私宅,批的时候没有找到邕宁县时候批的这一片的总平图,就大概看一下现场,根据惯例就批了。批了以后,一开挖施工的时候,李二这个人跳起来了。整个纠纷的处理从去年8月份到现在还没有了结。这两个人曾经两次拉人到现场对峙,互相说对方是黑社会,然后打架打不下来,到派出所那里去,然后又跑到我们分局这里来谈。谈了很久,在这里就是我们的小会议室,签了一个互谅的协议,退让3米,两个人笑眯眯的,很开心的样子,连中午的快餐都打好到我们这里来了,还说要我给他们做见证。我说我不给你们做见证的,我没有这个职权,你们可以在这里谈,是你们自己的事情。前面这个李二跑到我这里,说准备要打架了。我终于逮着机会发火骂了他一轮,之前还不好发火,我说你打架不要来告诉我,你是不是想来害我?等会说你打架是因为我不处理你的问题,不是想来害我吗?你打架你去告诉派出所,你不要来我这里。他们两个在这里签好协议以后,我们就叫李一回去按照协议重新申请,协议基本上是按照我们后来找到的总平图的内容的,我们按照这个申请和总平图来审批变更原来批给他的许可。但是这个人磨磨唧唧的很久都不见来申请,来的时候带来的图纸方案又不按照总平图和协议的内容,不知道他想什么。然后李二的这个人就还是一直不断的信访,说我们的人串通李一的这一方违规审批拿好处,包括到党委政府的信访,到纪检的信访,到建设部督察员那里的信访。建设部常驻南宁的督察员对我们开始时候的协调处理的一些情况不认可,我们是按照业务惯常处理的方式去解释和提供材料的,钦差大臣不是业务思维和惯性思维,他不认可我们就过不了关,就很被动,很为难。直到最后我们分局费尽了劲终于找出来市政府的纪要依据给督察员,督察员才算认可了。结果督察员这里处理清楚了以后,很快自治区巡视组又来了,李二这个同志又搞一个材料到巡视组那里,那个标题党式的题目说的让人眼睛发亮的,感觉是要让巡视组以为这次可以捞到大鱼了。那段时间不断地赶写材料把我搞得精疲力竭,呜呼哀哉的。你要是有证据谁怎么怎么了,直接让纪检或者巡视组把人带走算了,这叫债有头冤有主,对吧?你没有真凭实据,凭着猜想怀疑,到处捕风捉影地告,让我不断地写材料,跟我又没有关系,你这不是造孽嘛?好,巡视组那里过去了之后,李一的这边跟家里又摆不平了。李一的哥又跟我们干上了。因为我们原来等他不来申请,巡视组来了以后,我们需要有一个处理的结果,就干脆直接把批给他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了。撤销以后李一的哥他就跑到自治区建设厅去行政复议了。这个哥认为是李一对我们太软弱,什么都听我们的,被我们欺负了,所以就挺身而出,跟我们直接就干起来了。我估计如果复议以后再不服的话,可能继续打官司还要打三、五年的。所以,就相邻关系的处理,有时候就是这样,往往我们觉得都不是问题的问题,或者说问题不大的问题,在处理的整个过程中会有很多外面的因素掺杂进来,这些因素或者外力介入进来以后就非常复杂,非常麻烦。

作为应对策略,我们觉得就是要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增强防范意识,坚持按照规范来审批,这样相对来说处理协调起来就会减少一点被动性。还有就是尽管我们是在分局,离市局远了一点,但对全局性的政策、做法和具体情况也要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我们在分局偏安一隅,单凭我们自己的想法、经验和以为的惯例,在很多时候是支撑不了对复杂事情的处理的。要强化依据意识,特别是强化规划的依据意识。就是建设部督察员讲的,土地的情况怎么样是一回事,我要的是规划执行的依据。只要我们清晰地知道并且掌握住规划审批的依据了,我们所做的事情是依据清楚的、过硬的,那你再怎么闹我就都不怕了。

相邻关系原来是在《民法通则》里面做了规定,后来到《物权法》的时候有一些发展,明确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话,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现在我们私宅的审批有很多是按习惯的。那个地方,那一片,那个年头就是这么样一个布局的,这样走法的,这就是习惯,就要尊重它。有这个规定,对我们审批也好,对我们处理纠纷也好,我们的理由就更多一些了。还有就是《物权法》把日照的问题也明确规定进来。日照问题跟通常讲相邻关系中的采光问题有时候是有关联的,但不是一个等同的问题。我把这几个条文摘下来,大家看一下:

《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85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物权法》 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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