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海:头脑清醒,积极作为(转)

admin5年前城市规划论文1827

头脑清醒,积极作为

(2018年5月31日)

今天这次学习的时间比较充裕,我想以最近开展住建部卫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处理的工作为切入,以增强界线意识,头脑清醒做好工作为主题做一个发言,谈一些问题和想法。因为觉得时间充裕,可能会讲得发散一些,但应该是形散而神不散。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卫片执法与界线意识的问题

特别提出来将这个问题,直接原因就是今年国家住建部卫片图斑的核查处理过程中的思考。住建部也学国土部,用天上的卫星来拍摄地面上可疑的违法建设图像,这是真正高科技手段的执法。住建部卫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处理的工作情况,刚才谢万齐同志已经做了专门的介绍。我市的情况还是比较严峻的。核查的依据和标准,主要强调的就是一些规划上的“线”,重点在“三区四线”,就是禁建区、限建区、宜建区;绿线(绿地)、蓝线(河海湖泊)、黄线(高压走廊等市政设施)和紫线(文物保护区)。处理的标准和依据,主要也是强调以这些线来划分的不同区域的特殊用地的管控,以及这些管控得不到遵守的时候,要怎么来追究责任。除了“三区四线”之外,还有平时经常讲的红线,即各项建设用地的控制线,以及各种规划技术指标中有关强制性的指标等等。这些界线既是规划专业工作上的线,也是政策法律之间的界线。在我们具体的工作当中可能还有一些人情线,即涉及什么样的单位,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事情,要怎么样来统筹、平衡、摆布、拿捏。政策线、法律线、规划线、人情线,常常交织融合在一起。这些线,有的是明线,有的是暗线。明线是我们一看就很直观很清楚的。暗线是隐藏在现象和表象的背后,需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看得见藏在哪里,怎么划分的。这些线,有的是实线,有的是虚线。就像马路上的交通标线,有虚有实。虚线是在你需要的时候是可以越过去的,甚至越过去还可以再回来的。实线是不能越过去的。还有红线或底线的问题。红线、底线是不能逾越的,甚至就像高压线一样,连碰也不能碰的。红线、底线之外、之上的地方,有些是可以允许灵活变通的,其中有些是可以自由变通的,有些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规矩才能变通的。对照《城市规划法》或《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上来看,我们有些问题是忽视了的,但在法律上却是很重要的。比如我们发现,即使是主要规划业务部门的有些同志,他们的概念也不是很清晰。他们就有人认为垃圾站不属于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规划法上规定是很清楚的,这些就是属于强制性内容的。这说明有些同志对这个界线的认识是不够清楚的。界线不清楚的情况下,对所发生的问题,发生的纠纷,发生的信访,考虑怎么样处理的时候,就可能会考虑不到位,考虑不周,甚至考虑错误。

界线意识提出来,对规划工作来说,我认为起码有三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

第一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我们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的要求更高了。以前在过去更早一些的时候,我们的规划编制对这些线可能不是都那么的强调。总规出来以后,在控规当中我们还是可以去调整完善的。完善的时候,实际上有些就是认为可以改变的。然后我们在审批建设项目的时候也可以对控规当中的不足进行一些调整。以前我们规划局的地位非常高,这种做法很少质疑,甚至质疑也挑战不了我们。在那种条件下是不成问题的。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时期我们规划局的地位是很高的。这个地位高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我们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立法比较早,别的部门没有国家立法,因此给规划主管部门的权力地位就显得比较高,感觉权力就比较大。规划局审批的职权我称之为“综合权”。基本上说规划局批了就是合法的。规划局的审批不是简单的划一个红线、划一个地块的布局。我们批出去的规划和许可证内容包含地块上所有关联的这些市政呀,交通呀,环保呀,绿化呀,水路呀,公路呀,消防呀等等这些因素,都综合在里面了。所以,只要是规划局审批过了,基本上就代表着是合法了。这个观念曾经很长时间是巩固的、不容置疑的、无法挑战的。但是,后来其他的部门立法慢慢地发展起来以后,其他部门就不停地从综合权里面一点一点地把自己的权力抽出来,分立并强化,规划权慢慢地就从立法上显得越来越受到削弱了。到了2008年《城乡规划法》以后,规划权就很受伤了,感觉成了“卖地”和“项目”的工具法和附庸法了。好多的部门都在做规划,城市规划统领不了其他部门的规划,形成了列强相争的局面。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有效地支撑城市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控了,所以,现在又要改革,国家把资源性管理的职能职权从七、八个部门当中重新整合起来,成立自然资源部来统一管理自然资源。将来有关的法律可能很快也要作相应的修改。城市的规划管理放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大范畴里,从大格局来看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城市建设发展的角度来说,城市规划有更丰富更复杂的内容和规律,又不同于自然资源的管理。自然资源部的统领下如何继续有效甚至更有效地编制和执行城市规划,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当然,这是后话了。我们现在要明白的是,规划在以前的地位之所以高是来自国家立法,现在规划的地位没那么高了,也是与国家立法的变化有关的。

规划局地位高的第二个原因跟领导的意识有关。这主要体现在包括市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我们规划局的领导们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预见和判断,以及组织城市建设的统筹指挥的能力,担当的能力。这是很多关系的。当然,领导的意识和能力能够起作用,归根结底是我们国家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结果;是中央在南宁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和中国-东盟关系和发展相关政策的机遇造就的。南宁市很早就开放了规划设计市场和投资、建筑市场,先进的、优秀的理念和成果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领导们的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并获得社会的进一步认同。

规划局地位高的第三个原因是来自我们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作风过硬。我们规划局的执法拆违,以前也是很厉害的,曾经达到过人家一说起拆违就想到规划局的地步。其他部门的执法拆违跟我们简直是没法比的。这在南宁市的领导层里形成了普遍的共识。后来我们感觉这种状况不太对头的。经过认真梳理有关执法拆违的法律法规,我们不仅发现实际上有好多部门都有权拆违的,而且发现比规划局牛逼的部门也不少。要按法律法规上的职权和威力进行排队的话,规划局大约要排到第四、第五这样子。于是我们整天写文章,写材料向市领导报告。领导层慢慢也接受了。所以,在后来有段时间市里是有意识地强化了国土和城管的执法,我们的地位终于慢慢地降了下来。到了李纪恒书记的时期,他感觉城管和国土的执法效果与市委对城市建设管理需要的执法权威和效率不够匹配,给我们重建了规划监察的队伍。原先划转给城管综合执法的规划监察大队二十几个编制,这次重建规划支队却给了八十个编制,差不多是原来的四倍。自治区建设厅为此还曾建议全区向南宁学习,加强规划执法。这是我们队伍的素质、能力、魄力支撑起来的。

在我们规划部门地位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历史性、阶段性的这种权威地位掩盖了规划编制上的一些问题,或者说弥补了规划编制上一些科学性不足的问题。这种状况现在不行了。不仅我们规划在政府管理部门中的地位下降了,而且随着社会法治力量的兴起,谁都可以到法院去告你,谁都敢告,并且还告得赢。这样一来,以前规划编制科学性不足的问题,就不能再用那种所谓的强势地位和权威来加以掩盖和弥补了。所以,现在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要求是更高了。否则的话,大家都认真起来看你的规划,认为这也不对,那也不对,这不合理,那也不合理,而且人家可能还会有根有据地来驳斥你,推翻你的一些说法。那你的规划就没有办法支撑你的权威性了。支撑规划权威的科学性、政策性、法律性的诸种界线在哪里?必须非常清晰。如果你自己都模糊的话,就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管控了。这是一个,对规划编制科学性的要求更高了。

第二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我们规划审批依据的明确性要求更高了。我们分局这几年信访以及被人家告到法院、告到纪检去的案件特别多,大家应该有深刻的体验。过去可能觉得我们主要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反正就是按私宅管理办法,按政府66号纪要,总平图标多少层就批多少层,否则就是四层,比较简单,没什么好说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前在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候,人家也是比较理解的,比较帮衬的。现在信访协调的难度越来越大,有时候人家根本不跟你打招呼协调,直接就把你干掉了。行政诉讼更加难办。新一代的行政法官,他们办案的理论体系已经跟过去不一样了,他们的成长背景和作风不一样了,他们的理念和理想也不太一样了。所以,有些沟通很困难。我们的审批依据如果不够明确,你在法庭上是没有办法去论得清楚的,更没有办法去说服法官来支持你。行政诉讼的特征是全面审查。假设一个构成合法的行政审批行为需要有五六个要件的理由,这五六个要件里面哪怕只要有一个不对,法庭都可以认定你不合法,判决你败诉。不是说五六个要件的理由里面你有三四个对了,或者四五个对了,以多胜少你就合法了,就胜诉了。不是这样的。早期老的行政法官,是跟我们的行政体制一起生长和成长在的,有时候是会跟我们一起去对付老百姓的。他们对我们的服务、关怀简直是体贴入微,简直是你都不知道该怎么感谢他们。他们甚至会跟我们一起研究得很仔细,仔细到这句话这里是用个逗号好呢,还是用什么标点符号更合适呢。现在不是啦。我们审批部门、规划部门差不多已经变成弱势群体了。法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发生了结构性的根本性的变化,是当事人和法官一起来审我们了。当然,本来行政诉讼的法律本身就是这样的一种机制。这是正常的。在讨论一些案件审批的时候或者要我审核签字的时候,我可能会不厌其烦问你们很多问题,你们也可能嫌我啰嗦。我是从这个角度来思考问题的。一百件事情你干成了九十九件,干错了一件,当事人和法官是看不见你那九十九件的。那九十九件是你的事,不是他们的事,也不关他们的事。他们能看见的,跟他们有关的,只有你干错的这一件。这一件对他们来说就是百分之百,而不是百分之一。所以,在我们有知识有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就要争取做到百分之百,做到万无一失。否则就会像电影《我不是潘金莲》里面台词说的,一失万无啊。就是这么个辩证的道理。正因为如此,在讲依法行政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背景下,我们规划审批的政策法律界线,包括一些人情,能不能做,做到什么程度是可以做的,到了什么程度不可以做了,这些在我们的脑子里都要尽可能地清晰,审批的依据要更加明确,起码要经得起中立第三者的审查,对一些带有敏感性的事项或案件,可能甚至还要经得起比较苛刻的具有不利倾向性的审查。

第三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工作关系和工作细节的处理上要更加清晰了。一些界限的设置和判断更加含糊不得了。以前还没有进行综合执法改革或者执法改革还没找着门道的时候,有些违法建设的查处,规划推给国土,国土推给规划,规划又推给城管,城管再推给国土。大家推来推去的。市领导可能不一定知道你们是怎么回事,也有可能是知道是怎么一回事的,但他也不深究,你们推诿就推了,能过得去就过了。现在不一样了,国土部、住建部的卫星在天上一拍照,非常精确地,用卫星图片跟我们上报审批和备案的图纸一对比,哪里哪里不一样了,一清二楚。然后就是下文件限时核查整改。以前人工执法的,去看一下,啊,行啊,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糊弄过去了。有些管理不严,可能连档案都没有。总之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就会有漏洞可钻。在卫片执法的条件下再想互相推诿,或者打马虎眼,不行了。整改没整改,整改是否到位,也是一清二楚的。所以,现在执法力度更大以后也是反过来要求我们对各种界线的判断都要更加地清晰。这一方面既是对上面负责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对执法对象负责任的需要。我们要很清楚地知道一个案件做出去是过硬的,是站得住脚的,或者起码是说得通的。过硬的,站得住脚的,说得通的,这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一旦发生纠纷以后,如果是很过硬的话,我们根本不用管那么多。法院寄来立案通知,发来传票,一般我们把材料整理一下,交给律师,交到法院,开完庭就过了。如果只是站得住脚,那还得多做点工作,包括庭前、庭审乃至庭后的工作,都得花点心思,费点脑筋去据理力争。但如果仅仅是说得通,那人家换个角度得到一个与你相反的说法可能也是属于说得通的,为什么要支持你呢?你就要花更大的力气去考虑怎么样讲情,讲理,讲法。否则就可能会败诉了。

   二、人情线的若干理解和把握

这里讲的是比较广义的人情,不是狭义的亲戚朋友或者其他的私人关系的人情。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产生的或者存在的人情关系,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我们的工作,有些甚至会影响到我们对一些规定的理解和判断。当然,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特别是在我们自己的而理解和判断不清晰或者不扎实的时候,是什么样的人来跟你交流,他的学识,他的水平,他的言谈举止,他的气场,会对我们发生很重要的影响。有些事情,跟张三或者李四聊,可能觉得不行。换个人聊,跟王五慢慢聊下去,可能觉得还是可以办的。顺着这个状态和思路,跟陈六再聊,可能就会觉得这肯定是行的嘛!因为张三、李四、王五、陈六之间年龄不一样,资历不一样,经验不一样,身份也不一样,所以影响力就不一样。只要不是落入徇情或者枉法的陷阱,这基本上就属于是认识论的问题,这种交流效果的差异也应该算是符合规律的。

领导在工作中的人情关系。上级领导对我们是有一种权威地位的。在正常情况下,上级领导所做出的对政策法律的理解,对规划工作要求的理解,毫无疑问要推定为是正确的。为什么我们经常听到强调对上级领导的指示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就是因为这个基本的工作逻辑。当然,在法律上,如果你觉得领导已经明显违法的,你要提出来,甚至拒绝执行,那是另外一回事了。领导万一真的出现一些不对的东西让我们去执行的时候,我们自己就要有自己的判断了。不能像以前我们局系统一些已经出事的人那样,什么都不管,领导叫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那是不科学的。我经常强调的是要正确地理解和贯彻领导的工作意图。前一段时间网上流传有两个规划管理的干部因为执行领导的会议纪要而被滥用职权受到刑事处罚,而决策的领导却一点事都没有。在社会舆论上大家都觉得匪夷所思。我们市局领导分析,领导会议纪要所要求做的事情,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能是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的,那个领导并不一定是乱来的,但是恰恰是那两个执行的干部,在执行的过程中简单化了,没有按照规划法上所规定的程序来走,认为反正领导有纪要了,或者是带有抵触情绪在里面,不管那么多了,直接就办了。这个事情里面还有没有其他的复杂背景和重要细节我们不知道,但是如果以后也没有发现那个决策的领导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里面,估计这个案子大概也就这样了过去了。有些人跟领导关系好一点,有些人则不那么好,有些人甚至疏远一点,有些人可能一年到头根本就见不着上级领导,或者也不想见。但是在工作上,领导的要求,领导布置的任务,是要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的。为此,跟领导之间正常的交流和必要的交往是需要的。往往有些同志,领导说什么,他都很本能地,很随意地,漫不经心地先顶一句,不行,做不了。面对面交待工作都不“交流”,可能也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有关。这是很不好的。

城区工作中的人情关系。我们跟城区的工作实际上也是掺杂着很多的感情因素的,也有我们这里所讲的广义的人情线的问题。在良庆区,应该说这几年也经历了不同风格类型的领导。不可否认,有一些领导,尽管我个人跟他们关系也没有特别地去走近,但从感情上我觉得还是比较接近的。他们对我们规划管理部门的职权、地位、作用有比较恰当的理解和把握,对我们规划工作上的一些要求的把握也比较清晰。反过来,我们在工作交流中也能够正常地正确地理解他们的工作意图。这样,对哪些事是我们所能做的,能做到什么程度,哪些事公事公办就可以解决的,哪些事需要经过我们额外进一步学习钻研协调帮他多做一点的,等等,大家都能正常地相互读懂对方,我们就会更加用心去思考和把握,更加努力去做。如果我们感情上没有接近感而是有排斥感的话,我可能就不会花那么多的精力去再深入地学习研究,就不一定能够发现有些看似做不成的事情原来还是可以做的。所以,跟城区的工作关系上,大家可能也感觉得到,这几年跟往年相比,是有很不一样的变化。当然,不管人情、感情有没有变化,底线、界线在哪里我们也都是清楚的。该到的地方我们要到,不该到的地方我们不要到,不要越。这个是不变的。

平行部门的人情关系。包括城区的部门,包括我们其他的兄弟分局、市局科室,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人情关系。当然,有时候我们对市局的科室是将其作为高出我们半格来看待的。宰相门前七品官。科室是服务机关,服务领导,他们从与上级和领导的频繁工作接触当中,接触决策信息比我们便捷很多,对领导意图的理解把握比我们更直接更准确,我们对他们更加的谦虚谨慎,更加的尊重、尊敬,这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不要说他们在领导面前说我们的好话或者坏话也很便捷有效,就是他们跟领导汇报涉及我们的工作时,能够更加客观、准确、恰当一些,效果都会不一样。我就碰到过一次,不知道那位科长之前是如何向局领导报告的,等到我去跟领导汇报的时候,我还没开口,领导就把我批得狗血淋头,很发火的那种,搞得我莫名其妙懵在那里。我相信科长对我应是无恶意的。但肯定是他之前的汇报不准确,形成了错误信息,并且可能这个错误信息恰巧触碰在领导的某个敏感点或痛点上。将这个事情反过来想,领导身边的人在领导面前也需要慎言慎行。否则有时候就会跟韦小宝一样,看似很不经意地跟皇上说一句话,都有可能要害死人的。

对待群众和对企业的感情。群众和企业都好比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供养我们的纳税人,从根本上来说,我们对他们的感情是很深厚的。这是最基本的一面。但就一些具体的单位、具体的事情、具体的人来讲,我觉得这边不仅确实“刁民”确实是比较多,而且他们大世面、大领导见得多了,一点都不跟你客气,连礼貌性假装的客气都没有了。以前在邕宁的时候,邕宁有八尺江,我自己总结说是“八尺江的水,养人,养鱼,也养王八。”有些人就是很混账,让你觉得联想很多,很气愤,很郁闷,无可奈何。我们良庆是在五象岭下,固然也是好人多,但鬼鬼怪怪的人和事却也总是层出不穷。鲁迅先生讲的国民劣根性真是根深蒂固。你想好心帮他做点事,操心费心,最后做不成,就变成坏人,变成坏蛋,他所有邕宁县以来几十年的不顺都算在你的头上。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多次。我们的底线、界线,我们心中是清楚的。我们也跟他讲清楚,因为不是正常的报建,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复杂,不一定能办得下来,我们是帮他想办法,我们是帮他去争取,不是要卡他,不是想要他给我们什么好处,不管最后结果怎么样都要理解,等等。当面说得好好的。但是,一旦最后事情办不下来,有些人还是很恶劣,说什么材料已经交给规划分局多少个月了,一年了,两年了,诸如此类的。让上级领导和部门觉得我们罪大恶极似的。所以,对企业和群众的深厚感情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确实是有不太通情理甚至是不可理喻的人存在。世间的人有很多种。有些人是通情达理的,不用你去跟他讲什么道理。有些人是明事理的,一讲他就明白。但有些人真的就是蒸不熟煮不烂的,像粪坑里面的石头又臭又硬的。对这种人,我觉得必要时还是要批评他,训斥他。现在大家都不太敢,不太愿意去批评这种人,生怕被投诉,生怕惹麻烦。这其实是不对的。对待同志固然要像雷锋讲的春天般的温暖,但是对待坏人坏事也应该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爱憎分明,善恶有报。人总要知道是非,要知道好歹才行的。否则,大家都想做好人,最后就是劣驱良效应,结果就是坏人当道,就没有好人了。

私人关系。以前我也用过不少的时间来讲过家庭和交友圈的问题。我们在很多事情上是将情理法结合在一起去处理这些私人关系的。但有些时候并不是你认为你和他好,你对他好,他就一定对你好的。一粒米养百样人。要心中有数。

人情线的问题,换个角度来说也就是情感空间的管理问题。这关乎你的情商,你的智商,你的智慧。有时候,确实需要我们超脱于那些很具体琐碎的事情之上,在更高的层次上去理解和把握做人做事的方法和规律。我经常给你们讲的,我们再聪明都不如领导英明。为什么领导比我们英明?就是他站位比较高,视野比较宽,想的看的更多更广更深更远。有时候我们在领导面前以为很聪明,其实可能领导早就看得一清二楚,看穿看透了。你这样下去过程会怎样,结局会怎样,他早已了然于胸。他有时候可能会好意提醒一下,但如果他觉得讲你也白讲,可能就干脆懒得提醒,让你自己去碰碰钉子,让你去“实践出真知”。

总之,在人与人的工作交往中,如果你对怎么样去把握好政策法律业务和人情关系的界线很清晰,头脑很清醒,你在交往交流甚至跟别人的冲突、斗争的过程中,才能够游刃有余地把握进退躲闪,这样才能掌握全局,掌握主动。

   三、提振精神,积极作为

刚才我们还用了不少的时间对五象岭的规划控制问题,清风路垃圾转运站问题,以及方某、邝某、韦某私宅问题等近期几个重点的项目和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分析和点评。通过分析和点评,加深大家对界线意识的具体化、形象化的理解和把握。由于规划的不稳定性,政策的多变性,法律的多层次性,技术规范的不周延性,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有时候对一些项目或案件的研究处理并不一定能够得出一个大家都认同并觉得比较踏实放心的结论,甚至有时候会越研究越感到迷惑和无所适从。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好谋和断的关系。研究分析是谋的范畴,下决心拿主意做结论是断的范畴。要善谋敢断。当然,断的决心和决定主要是领导负责。有了领导的担当,大家要跟着上。像刚才说的这几个项目和案件牵扯的问题,无休止地扯下去永远都扯不完,我们下决心抓住主要矛盾,决断了,定了,就这么处理。不服,那你拿出新的证据依据我们再论,再不服,我们就上法院去论。

我们研究各种界线,谋和断是有规律的,有逻辑稳定性的。市局领导最近多次反复强调,不要从忽左掉到忽右。以前没那么强调问责,没有媒体曝光报道的那些苛刻甚至离谱的问责事件,大家顾虑没有那么多,通常觉得差不多有把握就可以办了。大家都比较积极地,比较高兴地地干。现在顾虑太多了,感觉好像什么都不太想干了。市局领导他讲了一些很极端的例子,一句话,一个标点符号不对,就退人家的件。我不了解具体什么情况,不好具体做更多的分析。从法律的角度说,其实有时候一句话、一个标点的差异,是会导致整个表达的不同甚至相反。市局领导讲的应该不是这种情况,而可能是反映出一种不太好的状态。我想这就是作为和不作为的思想界线问题,要提出来思考。要考虑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要这样子做,或者是要那样子做的界线。在每一件事情上,都斟酌一下。刚才我们学习的内容里面有一个中央文件是《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先简单让大家知道一下,下次还要专门再集中学习一次这个文件。中央也是从很高的角度来提出这么个问题。我们整个改革发展的主题没有变,还是要鼓励、激励大家积极作为。当然,具体怎么做,当前是面临机构改革,前段时间跟班学习的同志原单位薪酬制度调整,都有一些影响。该争取的权利和利益可以继续争取。或者从我们个人事业发展的规划上,该做长远打算,该要做谋划的,也应该有所谋划打算的。这方面我也算是过来人了,你们也可以跟我交流商量。我要说的是,不管怎么样,我们只要在岗一天,就要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安排好每一天的生活。哪怕以后到哪里,你们自己发展进步当了领导,或者继续被人家领导,都能正确把握好自己的位置和自己在这个位置上应该有的作为和表现。优雅一点说,叫得体。用文件上的话来说,就是新时代要有新担当,新作为。所谓得体,就是你的言行举止跟你的身份地位,跟你的修养能力比较相符。这样的人,无论什么时候,走到哪里,都是受欢迎的。建议大家要有这个意识。不因为某些暂时状况的干扰、改变、挫折而冲击我们自己人生发展的规划和追求。

工作上的事情,我们现在也不能停,不能等,不能靠,也不能赖人家,该下决心解决的,还得及时下决心处理解决,该请示汇报的就请示汇报。除了刚才重点说的几个项目和案件外,还有私宅在用地范围之外的外挑阳台建设问题。原来在邕宁县时可以批建,收回南宁市管理后我们不能批了,但群众实际建设时还是按邕宁的做法拉平外挑,是否继续免罚还是要处罚?怎么处罚?现在我们跟城管还在沟通。之前城管给我们的回函态度是不清楚的。如果我们把这个回函拿出来给当事人让他们自己找城管去,要吵去城管哪里吵,虽然也未尝不可,但是不好。中午的时候我还继续又写了一份函给城管,提出三种方案,请他们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应该采用第一种方案,继续按原来市规划局定的执行,外挑的部分不处罚,不许可,保留使用;或者采用第二种方案,参照存量违法建设给予适当罚款,也可以。存量违法建设罚款,罚的不是很重,群众大致上也还是能接受的。第三种方案,按现行新的增量违法建设严格处理,就要拆除,这个矛盾就很大,而且也确实不太合理。如果我们再去函后他们城管还是不明确,我们就自己找出路了。原来市规划局的做法大家都知道的,大家都认可接受的。从第一种方案跳到第三种方案的做法,矛盾太大了,无法面对群众。如果城管继续不明确,我考虑下一步就是,原来已经批出去的私宅项目,还是按原来市局定的政策性做法进行处理消化。对新批出去的私宅,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再加发一个专门的《守法建设特别告知书》,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否则,将要受到重罚甚至拆除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把话说得重一点。事先把话说清楚。发告知书的时候一定要业主签收。我还考虑是不是可以再进一步,在接待窗口接收材料的时候就先把这个《守法建设特别告知书》发一份给业主,让他签一个承诺,说明他知道按照法律的要求,知道违法建设的后果,愿意依法建设。不要到最后装傻说我什么都不知道。

某某项目建设跟周边群众的纠纷问题。前些天在我们这里开协调会的时候,我讲了那么多,估计他们也没有完全听明白。那些问题这么复杂,他这么快就能想通解决了吗?我现在有点担心这个事以后是不是就赖在我们这里了。这个事情这么复杂,有些技术的问题,业主单位自己也应该去搞清楚。还有审批权、管理权都是在市局层面上的,不是在我们分局这个层面的。我已经很明确建议他,实际上就是告诉他,这个事情主要不是我来管的。当然,我们也是市局的部门,我不能说我不管,我们也不能完全不管。帮助、协助市局解决问题,也是我们应该做的工作。但是我已经很明显的暗示他,这权限是在上面的。他应该会通过他们公司一些比较便捷的渠道去做一些沟通。要不然,弄不好又变成我们把市局的活抢过来干了。万一最后协调处理得不成功,搞砸了,甚至搞出什么事情来,我们还不好交代呢。所以,我们以积极作为和担当的精神来协调处理这个事情,但是我们的脑子里面还是要清醒的,这个事情它的权限在哪里,它的问题的实质在哪里,它的难点在哪里,隐患在哪里?这些问题和难点背后的法律政策都有界线的,包括规划专业技术上的,包括相邻关系、利害关系的,等等。我们积极作为,积极担当,但是我们头脑要清醒。

还有我们跟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一些工作关系,也要做一些调整。五象新区范围内的事,以前我们一般是能不管就都不管的。推得太多以后,人家也会说我们闲话,说我们什么都不做。尽管说的闲话本身是不对的,但闲话太多了,不管事实情况如何,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我要跟领导汇报一下。如果时间上能够统筹得过来,有些事情尽管是五象新区范围内的,但在城区政府研究工作的层面上,就算不是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身份去揽事,而是从帮帮城区部门的忙来参谋参谋的角度,我们适当地参与和支持还是可以的。实际上城区的一些领导和同志也知道,我们分局不能代表市局,也不能代表五象新区规划部门,但他们还是希望我们从城区的角度一起参谋,一起研究,一起想办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适当地多参与一些相关的工作,也是应该的。前提是我们要跟五象新区这边的领导和同事做好必要的沟通,彼此默契,心领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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