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海:规划管理与国土管理的关系(转)

admin5年前城市规划论文2124

规划管理与国土管理的关系

(2018年12月26日)

现在做一个拓展学习,我根据自己的学习、理解和积累的思考,和大家聊一聊城市规划管理与国土资源管理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早点研究会显得比较纯粹一些,现在马上就要机构改革了,就显得没有那么纯粹了,但是我觉得还是有意义的,或者说正是因为改革,理清这个问题的意义反而又会更丰富一些。不知道大家是不是能理解,或者能不能认同这一点。关于国土管理和规划关系问题,在以前执法体制改革争论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和违反规划建设问题的时候,我做过一些思考。现在再来思考,就不局限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而是从更深的层面、更广的角度去学习理解了。

在10月底的时候,我们做了一个《关于简化和规范城镇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划意见业务工作衔接的函》,把我们规划跟国土管理的一些业务关系处理上的问题,做了一些探索性的明确和推进。这是我们以积极务实的作风和有担当的精神,大家共同商量以后,形成的想法和采取的行动。我们这个函,主要是将分局与国土部门业务衔接的这些经常遇到的业务往来的问题和困惑进行批发式的处理,一共有九个方面。这里面有些是法律政策本来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国土源源不断地来函要我们的意见,我们干脆给它一次性澄清;有些是涉及规划执法权移交城管以后关系的,我们一次性地告知国土自行去跟城管协调,我们就不再出意见了;还有一些是国土登记事项与将来实际建设时的规划审批关系问题的,我们也一次性给它讲清楚。我们认为,这种就相同问题作一次性明确意见的做法,跟原来采取他们来函一件我们答复一件的方式来明确意见的做法,效果或者说效力是一样的,而且这种做法还减少了业务部门之间不必要的简单重复的工作,相应也减轻了大家这方面的工作压力,也给群众办事带来一定程度的方便。从发给他们以后的这两个月的情况看,还没有接到什么反弹,初步看效果还是比较好的,我们是对的。我们当时下决心这样做还有一个考虑,就是机构改革在即,不知道最后会怎么改,但是我们相当于提前把这些问题做一个了结,不给拖到改革后不知道怎么办。现在提前了结这些问题,到机构改革后不管谁来做这项工作,都是可以继续参照着这个函的这些明确意见来做的。这就有一个工作的连续性保障。

我觉得,虽然说机构改革后我们何去何从尚有疑问,但是不管怎么样,城市的规划管理这项工作,这项事业,依然还是存在的。从我们规划部门成长起来出去的同志,依然还是这块工作的生力军和主力军。这是不会改变的。顶多就是工作关系和工作矛盾及问题的处理上,由原来两个部门变成两个科室,或者是两帮人之间的关系,甚至是同一个人在做规划,他也要兼顾考虑研究和处理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因此,透彻地认识清楚,梳理清楚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这两块的彼此关系,不但对今后的工作是有用的,而且也还是必要的。当我们在脑子里把这些关系理得清清楚楚以后,很多的问题和疑惑可能就可以迎刃而解。我们看得清楚所有问题的来龙去脉,就像看得清楚房子里面的结构一样,哪个地方是受力的,哪个地方不受力的,清清楚楚;哪个地方是用什么样的钢筋的,清清楚楚;哪个地方用什么砖头,清清楚楚;里面的水电分布,也清清楚楚,那么要进行改造也行,装修也行,干什么也行,我们就不会去碰那些不该碰的地方,我们就能够做到游刃有余。

第一,从理念上来说,要认清大格局下的定位。根据我们这段时间从文件、广播、电视、报刊、微信等渠道得到的信息来看,中央已明确将原来发改部门主导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转变成国家发展的战略规划,也明确要进行立法,并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是要服务和服从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国家的文件和政策思路出台以后,我们对整合自然资源部门改革的上下左右关系就清楚了。过去总是说国土呀,规划呀的原因,造成项目落不了地,领导们对这两个部门很有意见,有的甚至说国土、规划部门是绊脚石,是阻碍。还有一个是人事部门,就是领导想要的人进不来。这三个部门,绊脚石,都不行。项目落不了地,相当于发展战略的规划就要受影响了,甚至要落空了。所以,现在中央明确以后,我们也知道自然资源管理,或者说国土、规划和其他相关的管理方向在哪里,前途在哪里。国土空间规划的概念已经形成。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概念里面,就很少再去讲什么土地利用规划呀,城市规划呀这些概念了。将来这两个概念是不是要被废除,还不知道。毕竟,城市总体规划本身也是有战略性的,其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这相当于国民经济四个五年规划的期限),并且还要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的安排。最近一次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的会议讲到2019年规划编制的时候,周市长已经不用城乡规划的概念了。只是说机构改革还没有最后明朗,对于国土空间规划项目的安排问题,暂时先不定。在省级以上层面的机构改革已经非常清楚了,在市、县这个层面,南宁市还不明晰。但从全国各地陆续披露的方案来说,比较多的机构采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表述,这相当于以原来的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为主体合在一起的格局,再增加林业、水利、草原、矿产等其他资源管理的内容。不管怎么样,改革和落实是不含糊的。这关系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是否能够得到落实的问题,也关系到当前国际形势(特别是中美关系)动荡、冲击、斗争当中我们能不能顶得住。这是需要战略性构想和支撑战略性构想的资源和项目支撑的。这样,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实际上就不可能是原来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翻版,而会有脱胎换骨的转变。应该说,在这种大格局下,我们对这一轮的改革和改革以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事业、我们的前途,是有信心的。

城市规划的管理,跟以国土资源为主的自然资源管理,从理论上说还是不太一样的。过去发改(计划)部门做规划和计划,没有纳入国家立法的轨道,其国家发展战略的地位缺乏保障,有些地方的发改部门还会塞一些私货进去,所以国土、规划部门也不太服气,发改(计划)、国土、规划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比较复杂。现在新的格局有利于消除这种复杂矛盾的现象。自然资源管理是放在新的发展理念上的一个很大格局的自然空间、自然生态去考虑问题。这种很广阔的自然空间去考虑问题,感觉上它会使我们非常理性地、在一种不受压抑的情况下,很放松地去面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去理解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去思考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这种大格局对于释放我们人类的焦虑和不安,其实是非常有好处的。你们去旅游的时候,在广阔的山水天地之间,面朝无边无际的大海,回首白云低,就好像感觉什么烦恼都没有了。但是一回到人挤人的城市里面,感觉就是不一样了。所以,将城市规划的管理放到更大格局的自然资源管理里面去思考,去体验人类生活的和平、宁静、安然,感觉就是不一样的。我是有这种感觉的。城市规划管理是在一个人口和资源极度聚集、密集的地方,充满着焦虑和不安,充满着冲突和纠纷的大家挤在一起的空间里面来进行组织管理,它要比自然资源的管理,比国土资源的管理具有更为丰富、更为复杂的内容,有更为丰富、更为复杂的规律,也有更为丰富、更为复杂的问题。即使以后工作场合不一定用城市规划这个概念,这个词了,但是城市规划这个科学的范畴,它自身的问题,它自身的规律,自身解决问题的方法体系,依然还是存在的。这是问题的两面性。我们要用城市规划管理的这些理论、方法、思维去结合、融合和指导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也需要将他们的理论、方法、思维,结合城市规划的理论、方法和思维,来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问题。甚至还要采用一些城市规划、国土规划的理论、方法和思维来研究、处理、解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些问题。这就是从大格局来思考规划管理和国土管理的关系问题。

第二,从法的关系来说,要理解土地法和规划法的基本关系。虽然平时工作中打大家都说规划是龙头,好像规划法应该大过土地法。但是这种说法我觉得也就说说而已,实际情况却不一定是这样的。还有一种打趣的说法是“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是主语,利用是谓语,规划是宾语。这个说法里,规划部门是被土地部门利用的,规划也是被土地利用的。这里面的规划就是一种工具,被利用来做某些事情的工具。规划的龙头论不知道是从何起源,我们没有考究。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城市土地和空间的科学利用安排,确实应该从土地管理的范畴里面超脱出来,成为城市建设的龙头。这有它的道理,是可以成立的。但实际上按照我这么多年的观察判断,在很大的程度上,龙头论的实质也是栽赃论。这是好些年前自治区建设厅抽调我去某地方参与打黑案的时候,我跟在专案组一起工作的国土资源厅的同志讲的。那些年,很多地方“规划规划,墙上挂挂”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口头上都说规划是龙头,有问题都说是规划的问题。真正行使权力的时候,大多数都是规划让位、让路的。从两部门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来说,土地法应该是高于规划法的。对于土地的法律规定,首先是从宪法层面来规定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和作为公有制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来规定的。这个地位是很高的。在《物权法》和原先《民法通则》出台时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放在很高的地位上来规定的,这是构成物权的最主要的源泉性和基础性的东西,也是构成民事法律权利的基础性的东西。虽然说《城市规划法》出台时对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很牛逼,选址意见书是前置管计划(发改)立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前置管土地供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前置管建委施工许可的,但这些毕竟是行政性管理规范的制度,与土地的公有制基础性地位的制度相比,完全不在一个量级上。当然,制度设计是这样的,实施过程中规划的这种牛逼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总体上看,规划系统的同志在理论研究、法律研究和工作的格局上确实比较欠缺,所以自己手上有这点权力的时候也没有真正地利用好,事情也没办好,出了很多问题,因腐败和渎职而牺牲了很多领导干部。规划系统在当前改革的大局下被重整,应该说并不是无辜的。

土地法高于规划法的关系,从两法规定的执法制度上也可以明显地看得出来。在执法的层面上,土地法在对违法用地的处罚上不仅包含了罚款、没收、拆除,而且比规划更严厉的是,其罚款的处罚主要是与没收、拆除并用的,同时,即使违法占地建设的项目是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可以不予拆除的,也要没收。土地法所维护的是一种土地资源的不可侵犯性,不仅对违反土地管理的行为不予容忍,而且对其行为的结果(受益)也不予容忍。这与规划执法完全不一样。规划法规定的处罚主要是以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实施是否有影响,或者影响大小而论的。《城市规划法》只会在对规划实施有比较大的影响的情况下才予以拆除或没收,如果没有影响或者影响不大,还是可以在罚款处罚后申请办理(俗称补办)许可手续的。规划法所维护的主要是一种行政管理的秩序,对违反规划管理的行为不予容忍,对其行为的结果(受益)在一定条件下却是可以容忍的。《城乡规划法》似乎规定了罚款与没收、拆除可以并用,但由于在行文叙述中表达得不够明确清晰,有地方立法对其进行了某种程度的“修正”,在实际执法中也极少在拆除、没收的同时并处罚款的。所以,在法的地位关系上,应该说土地法要比规划法高。这是一个基本的关系。

第三,从空间关系来说,要明晰让渡管理的意义。我们搞规划的感觉,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时候好像经常出现国土的身影,而且还很厉害,他们的权力和工作得到极大的彰显,但是平时在城市里面,特别是建成区里面就不那么突出。这里面的原因实际上就是原来那些常规的国土管理和建设管理方法与规划管理丰富复杂的规律、内容和问题不相适应,凸显不了。从规划部门发展的历史上看,我们规划日常管理的核心业务就是从国土、建设两个部门的业务中剥离出来、成长起来的,所以,规划管理与国土管理之间有关联性和有继承性,同时规划管理更有其独立性和成长性,否则,规划部门和城市规划科学就发展不起来。那么,从空间关系来考察的时候,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基础性管理内容还是继续保持其高于规划管理的地位的。比如设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时的用地规模呀,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权属呀,土地市场垄断呀,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呀等等,这些基础的东西还是在国土管理部门手上的。城市规划管理,就相当于在一定的国土区域里面划出一块由更为专业和精细的部门来进行更为专业有效的管理。在理论上讲,这就是一个让渡的概念。本来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国家把它交给规划部门来管理,让规划部门来履行更加重要的更加复杂的职能。就是这么一个概念。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这一逻辑,规划部门取得这个让渡过来的权力之后,基本上就不用去管是不是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问题了。只要按照城市规划的科学方法制定出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可以照此实施了。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城市规划要体现应有的整体性和战略性”“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统筹安排各类城市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据此,城市规划本质属性上不存在说有符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问题。所以,大家看《城市规划法》里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对用地的调整,就是这个道理。它的概念就是一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确定了城市规划区,这个区域内就按照城市规划法来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来建设,国土管理部门要解决的是怎么样去办理手续来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的问题,而不是要解决能不能建设的问题。这是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国土及空间资源实行城市规划专业或专门管理的范畴。简而言之,就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国土资源的基础性管理仍然由国土部门负责,涉及城市规划的专门管理让渡给规划部门负责管理。这是理解规划管理与国土管理关系的核心和关键点。

我们遇到的最大困扰是,这一关系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模糊掉。在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时候,国土资源部门与规划建设部门的态度冲突再次爆发。规划建设部门认为,在城市范围内城市规划是基础,土地利用规划也要执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高层次规划,城市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应服从土地规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协调意见是,从土地利用的角度看,城市总体规划应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安排,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则应当执行城市规划,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批准两个规划时应当使之衔接。应当说,立法机关的态度是清楚的、明确的,也是实事求是的。在有了让渡关系后,规划法,或者现在叫国土空间法,相对于土地法来说,应该就是一个特别法的概念。不知道怎么会演变成现在的状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土部门说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说不能动,就不能动。这个无论是从法律关系还是科学有效利用土地的角度看都不好理解。这是从让渡管理的关系上又倒退回去了。

城市规划区内,同样还有水利、铁路、公路、机场等,理论上大致属于专属管理的概念。一般认为,这些又比普通的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更进一步的专业性,而且跟城市规划的关系也各有特点,相互间到底是该谁让谁,也因地、因城而异。有些就从城市规划区里面再划出一块去给他们自己管。当然,他们也要遵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这个基础上,他们自己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而不是说他们可以超越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法自行其是。有些地方和事务则没有那么复杂,也可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时按照他们的法规和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管理,就没有必要再从城市规划区划出去一块。

第四,从时序关系上说,规划是前置管土地供应的。回到刚才讲的《城市规划法》一书两证制度的设计上来,《城市规划法》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框架中,国家建设项目的框架性程序是计委先立项,然后土地部门供地,建设部门开工。为了加强土地和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出台《城市规划法》,规定由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进行规划统筹,计委立项前,先看一看有没有地方来安排这个项目,或者这个项目安排在哪里,合不合适,然后再立项。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解决的是这个问题。以前很多国家建设项目都是全省、全国一盘棋的,在你这个省、这个城市没有合适的地方安排这个项目,国家就不安排到你这里了。国家可以安排到另一个有合适地方的省或者另一个城市去。这跟现在地方招商引资找来的项目不一样。领导和招商部门花大力气招来的项目,你规划部门、国土部门一定要给我落地。不是这个概念。

立项后到国土部门的供地之前,要有一个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选址意见书可能还是比较粗一些,立项后的项目用地事项就要比较明确了,具体到哪一个点上(俗称用地定点),建设的东西有多大的量,要用多大的地方,地块周边具体什么情况,需要有什么条件来配合,有什么问题需要协调处理等等,都要明确下来。这些事项都明确了,经过法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后,才能进入土地的征地和拨用程序。大家可以看旧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面印有几句话的,根据什么什么法律,某某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准予征用和拨用土地。城市规划法实施在早期还没有建立土地收储制度。土地收储制度主要是后来从广东那边搞出来的制度创新,统征统储,不是按一个一个的项目去征地了。这样,项目还没有来,就预先按照城市规划把农民的土地收购回来储备着,等一有项目就可以实施建设。原来主要都是等有项目了再去找地方做规划选址的。所以,从时序上来讲,是先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再有项目的征地和供地。再往后走就是由规划部门明确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市规划,核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建设。在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时序关系上,在《城市规划法》时期,规划是能管住土地的。如果还没有办理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批准用地,那么这个用地的批文是无效的,是要由政府撤销土地批文,收回土地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这个功能,导致国土部门认为它的权力被严重削弱了。他们后来发明了用地预审,用这个办法又跳到规划的前头去。这实际上就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的法律制度功能又给削弱了。当然,它的主观意图目的不一定是这样,但客观效果上就是这样的。到了《城乡规划法》时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完全是按照供地的两种主要方式来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了。相当于这个环节的规划管理是从属于土地管理的,彼此的地位跟原先《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状况是颠倒过来的。

有些同志在工作中遇到困惑和问题,老想是规划大还是国土大?想来想去都想不明白,就是因为对让渡管理关系和时序关系变迁没有了解和理解,尤其是对时序关系的这个历史和变化过程缺乏的理解和把握。现在好了,这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已经差不多可以废除了,没有什么用了。出让用地的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再也不是规划部门“核发”了,直接就是规定用地单位“领取”。“领取”对应到规划部门的职责就是直接“发给”。此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实质性制度功能已经被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同时也是土地使用条件)所取代了。划拨用地方面,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发展也很快,特别是政府性投资的或者政府控制的市政性、公益性项目,很多的土地供应和用地规划环节的手续都跳过去了,直接就工程开工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已经名存实亡。前段时间我看到北京在审议城市规划条例的时候,就直接建议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来机构改革完成国土、规划的职能整合以后,新的国家立法可能就不一定还有这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制度了。

第五,改革发展上来说,还需要深度整合。这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我的个人理解或者说感觉,就没有什么太可靠法律依据和权威性支撑了。改革整合以后,这个法律的关系,空间的关系,在执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工作上,可能会有一些比较大的变动。最终会怎么变我们还不知道,但变化肯定是不可避免的。从最近披露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动向来看,有一点是很清晰的,就是以后农村的土地不一定要征收为国有土地再进行出让建设了。国家已经在一些地方和城市进行试点。这个改革的方向估计不太可能逆转了。至于具体怎么运作,我们还没有看到方案,也没有看到成功经验情况的总结。估计是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整合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以后,根据专项规划或者详细规划(不太可能是乡村规划,起码主要不是乡村规划)来实施,但很可能还是要像原来的国土资源管理那样分配用地指标。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给开发单位进行建设,国家可能还要研究出台集体土地出让管理的办法,尤其是经济分配的制度。城市土地的出让,虽然社会上很多人批评政府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赚了很多钱,但是总体上政府主要还是将这些钱用于城市发展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发展上了。这个建设和发展看起来是城市人受益,实际上农村人也受益,只不过远一些地方的人受益没有那么明显,近一些受益明显一点,留在家种地的农民和留守农村的儿童、妇女、老人可能就不一定感觉得到受益,进城务工人员受益就感觉多一些,直接一些。靠近城市的农村土地,如果一亩出让上百万、几百万、上千万的钱直接就全部给了农村和农民,那么你这一块农村土地周边的配套建设是不是由村里面自己做了呢?城市政府也不可能凭空印出来那么多钞票去给你做配套呀。跟城市靠近和紧密关联的这些地方的配套建设,实际上还是要从土地收益中开支的。离城市较远,基础设施没有办法配套的地方,可能就卖不出什么价钱。城乡结合的地方,富裕地区与贫穷地区交界的地方,情况会特别复杂。所以,今后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制和用地指标分配、投入和收益分配的制度,将关系到公有制国家的国家职能、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平正义等等的深层次复杂关系,绝不是一个卖地收钱那么简单的问题。

还有规划管理与国土管理时序关系上的整合,主要体现在职权行使时序上的对审批流程的整合及简化。有些是把原来部门之间的矛盾问题变成内部处室、科室之间的问题,或者人员之间的问题。领导协调起来就看具体人员和领导的认识、态度、担当精神了,有的协调容易一些效果好一些,有的协调难一些效果差一些,因人而异了。但是这个不影响大局。实在不行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换人,可能就解决了。还有些可能可以直接合并或取消,比如对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这位三项审批事项,将其整合成一项审批事项,应该是行得通的。又比如,有条件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就可以根据公开公布的法定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和各类专业的设计规范直接做设计,不需要专门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诸如此类。

好,今天这个拓展学习要讲的基本上就这些了,大致五个内容,首先是从改革这个大的背景来理解规划管理与国土管理的问题,然后是从法的关系上、从空间关系上、从时序关系上和从改革整合的情况上来做一些梳理。这个拓展学习的目的,是使大家理解清晰,以便今后大家遇到问题进行学习思考研究解决的时候,能够有一些更清晰思路的帮助,能够在迷糊中更容易看到方向和出路。这对增强我们个人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是有帮助的。如果将来不保留独立的规划部门,那么我们被整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据我的观察,规划部门的一些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在潜意识里和很多具体事情的做法上,服务和服从国土部门的倾向还是比较明显的。你连这种规划主管部门的主体意识,这种担当作为的意识,这种该有的担当的姿态和精神准备都缺失的话,被整合以后可能会很成问题的。你就是个被国土吃掉的感觉。这种感觉和意识是很糟糕的。这是一种他我,而不是自我,更不是无我的状态。你是要被动地通过别人的存在来定位自己的存在,被动地通过别人的价值来体现自己的价值,这很不好。能够在确立和体现自己的主体地位与价值的基础上,再去服务和帮助别人,那才是积极的、真正有意义的事情。

在让渡管理的关系上看,更为复杂和专业的规划管理能够超越相对简单和基础的国土资源管理,根据“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规律,城市规划不可能被国土管理所包含和替代,因而反过来说,改革整合发展的结果和方向绝对是以城市或城乡规划为主导而收拢和融合国土规划和其他规划的职能。所以我们才敢说,改革后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在更广阔的空间上,在更高的层面上整合规划的职能和内容,规划的要求、规划的科学性、规划的权威性都更高了。规划人的规划领域更广阔了,但规划人的“主场”不会变。规划人的主体意识和担当精神不应该有缺失,更不应妄自菲薄。至于在具体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上,涉及原来规划审批权的某些制度和做法可能被整合、取消或废除,应当以一种无我的精神来看待。这种整合、取消或废除对改革有利,对工作有利,对人民群众有利,对减轻自己的负担有利,于公于私都值得举双手赞成。

我希望从我们这里出来的同志,不管以后社会怎么变化,工作怎么变化,我们都要拿得起放得下,我们都要依然积极进取,有所作为。不说什么,我们能够做好这份工作,有一份过得去的收入,或者自己有更好的发展。不单是要保证养家糊口的问题,而且是要解决过上好日子的问题。我就讲这些,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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