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许可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办理条件
1.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2.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3.符合结构安全。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审核;2、现场踏勘;3、批准发证。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含变更理由),建设单位承诺书、设计单位设计审核承诺书各1份;
2、房产部门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4、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各1份);现状建筑实测图纸(原件1份);载明申请变更使用用途的图纸(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
5、由具有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原件1份);
6、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关于建筑物满足变更后性质、用途的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原件1份);
7、消防、环保、卫生等变更内容所涉及的部门或机构的意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