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区内可以做房地产开发吗?

admin6年前城市规划管理2805

1、问:高压走廊控制宽度是怎么确定的吗?高压走廊是强条吗?

以及110kv高压走廊宽度是以电线两边控制各10米,还是电线杆两边控制十米?

答:1.从边导线两边开始,学习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高压走廊宽度控制,控规里都有具有要求。

3、本来多个部门规定有差异,最好还是像我们这边一样,让供电公司参与方案审查。

 

2、问:村庄规划区内可以做房地产开发吗?

答:集体用地不可做房地产开发

其实问的是村庄规划区内可以有国有建设用地么?比如存量的,在其上可以做地产开发么?

答:应该可以有,但仅限于存量维持现状,不鼓励做开发。

 

3、问:老旧小区改造中的雨污水等管网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吗?

答:1.不报可以装不知道,报了就须给予办理要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内在的协调矛盾以及后期城建资料收集的问题

3.老旧小区改造以房产局改造领导组牵头,业主委员会签字,街道为实施单位。规划院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参加协调会,不签署意见。

4、很多工程在实际工作中建议不审批比较好。

 

4、问:用地红线以外的代拆迁线未拆迁到位(拆迁范围线比用地红线大),能否核发用地红线内工程证?

答:审查方案要考虑与既有建筑的空间关系,比如日照,防火,符合条件的,可以发。

 

5、问:开发的小区一楼建设后院(主要是绿化和铁艺栅栏维合),这种情况怎么批复,可以批复吗?

答:1.不可以

2.我们这边没有禁止,但是私家花园也要算入建筑密度

3.一层维合就是个绿化小院,没有建房,把整个小院计算密度

4、应该是不鼓励,而且围合院子内的绿化不计算绿地率。

 

6、问:在《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颁布之前出具的规条明确“应符合2016版的居住区设计规范”。现在审查方案是用2018年标准还是用2016年的规范?

答:1、规条已纳入土地合同,应继续执行。未纳入土地合同,则失效重新按新标准出吧。但强条性要求,建议慎重。把决策程序走扎实

2、按照规划条件,毕竟已经签订出让合同了。

 

 

7、问:一个地下开采项目项目审批能用下面的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吗

地上有附属建筑

答:这个不在建设用地上,不做审批。

 

8、问: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在厂房内部增加了管理用房(红色区域),是否可以?规划方案上没有,目前正在做隔墙处理。

答:厂房内部增加管理用房,设休息间、办公室、杂物间很正常,主要是施工图上没有,稳妥起见就走建筑施工图变更!

追问:但是这样消防是否能通过,而且有没有规避办公用房用地7%的嫌疑?

答:标成车间,最后当成办公室用就行。

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不要想的太复杂,只要不搞商业开发问题都不大,而且基本上都是市领导包保的项目。

 

9、问:如果开发商在通过验收以后,改变使用用途,适用城乡规划法好多条?

答:1.直接违建处理

2.改变使用用途有房产监察处理

3.新建改建扩建均需要规划许可

 

10、问:养老院是否盈利由哪个部门确定?

答:1民政,医疗机构有明确让民政部门提出意见

2.非营利养老院才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与民政部门对接,其答复是否营利要待养老院建成后才能确定。

3.看发改部门的备案表里有没有要求,但备案文件作为了依据。相当于承诺制一样,事后的管控难。

4.着重看是否符合划拨目录,然后在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非盈利

可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记载的项目建设内容为依据判断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不得以建设单位投资来源为民间投资、外商投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为由限制申请划拨用地。

5.今年年初,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开办养老院,将不再需要民政部门审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6.保护自己,稳妥起见,函告民政,要求回复这个的是否是非盈利。

7、建议在政府层面开一个会商会办会,把事情说清楚,把流程理顺,不然后续返工很痛苦。其实我们办过一个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矛盾并非在民政局,而在医疗管理部门,最终要求改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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