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各管线单位按照财政体制另行制定。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二)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三)施工图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联合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5.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6.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规划、国土资源、质监、消防、园林、城管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业、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加装电梯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2.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五、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六、部门职责
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区级资金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园林、质监、城管、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内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适用本意见;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2010年,市法制办会同市住保房管局在参照广州、厦门等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杭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同年5月11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但未出台。2017年初,根据省建设厅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拟定《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目的意义
2017年,市政府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将其列入2017年市政府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助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扩大社会消费需求、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责任下沉、试点先行”的指示精神,经过搜集资料,广泛调研,充分汲取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明确实施主体及协商比例。
在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方面,明确加装电梯工作实行“业主主体”的原则,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幢或小区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便于实际操作,规定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为更好地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同时兼顾少数人利益,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部分兄弟城市的规定,明确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另外,为减少矛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力量,明确申请人应在加装电梯房屋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就加装电梯协议和设计方案公示10日。
2.明确建设资金筹措。
加装电梯建设资金筹措原则上由业主自筹,政府予以适当补助,以缓解资金筹措难问题。根据杭府纪要〔2017〕54号的意见,参照厦门、上海、福州、北京等地的规定,明确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可以加装电梯,但政府不给予补助。
3.明确实施程序及审批程序。
由于加装电梯项目不具备立项条件,难以审批,为加快推进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在确保房屋安全、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装电梯审批程序实行区级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实施程序如下:一是加装电梯前由申请人编制设计方案。二是由申请人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双三分之二”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三是施工图审。加梯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有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四是联合审查。图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加装电梯联合审查,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五是工程施工。施工前,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六是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依法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在工程结束后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4.明确职责分工。
规定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工作组织实施:
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区政府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区级资金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另外,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园林、质监、城管、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内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适用本意见,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