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流程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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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局《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流程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审批效能,推进“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的实施,结合“三规合一”平台建设,决定对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行改革。现将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审批流程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1.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施工图审查阶段提前至工可批复及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办理,部分原由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指标移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取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审批,合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三维审核日照审核、方案景观艺术评审等技术审查环节,调整为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的内部业务流程。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次性收件,一次性审批”。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内容

1.核对总平图用地坐标数值用地面积数值与规划设计条件是否一致;




2.核对各功能及其比例与规划设计条件是否一致;




3.核对计容建筑面积数值与规划设计条件是否一致;




4.核对公建配套面积数值及位置与规划设计条件是否一致;




5.核对建筑密度绿地率数值与规划设计条件是否一致;




6.核对各类限高日照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7.核对建筑退线间距数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核对停车位配建标准及车位数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9.对建筑立面进行艺术审查;(提交建筑方案艺术专题审查会的效果图应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0.核对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数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1.核对建筑层高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12.核对竖向设计及基地机动车开口、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变坡线位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二)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附图总平面图、彩色立面图效果图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阶段应遵照执行的内容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内容进行设计,如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内容,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经同意后方可报送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规划局委托,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感觉这个不是委托,应该就是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该在保证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致性





1.关于地上、地下停车位的设置要求:核对各车型的建筑设计中最小停车带、停车位、通车道宽度,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最小间距。(注: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2.关于施工图立面图要求: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立面图的色彩、风格、形式一致。




3.关于物业管理用房配建要求: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注:详《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7),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4.关于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要求:不得设置除主体结构、空调外机搁板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注:详见厦规[2010]6号文)




5.核对建筑高度,是否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一致(含最高点黄海高程)。




6.核对建筑层高,是否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一致。




7.关于外口公寓的设计标准、建筑形式要求:




(1)建筑形式:以多层为主,安排适量的小高层建筑,结构形式采用框架结构。




(2)设计标准:户型以集体宿舍为主,靠近城区的部分项目可安排适量的小套型单元房,套内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详见厦府办[2004]180号)




8.关于公共场所母婴室设置要求:新建(扩建)火车站、航站楼(机场、港口)、客运站、公交枢纽、地铁站、医院、大型商场、大剧院、大型餐饮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母婴室,建筑面积控制在5-20平方米,可结合卫生间设置或独立设置。(注:详见[2013]规划001号规划指引,关于在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的规划指引)




9.关于公共场所男女厕所厕位比例要求:新建(扩建)火车站、航站楼(机场、港口)、客运站、公交枢纽、地铁站、医院、大型商场、大剧院、公园、学校、酒店、娱乐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厕所及公共厕所,应提高男女厕位中女性厕位比例,男女厕位比参照北京等城市按1:3设计。(注:详见[2013]规划002号规划指引,关于在公共场所男女厕位中女性厕位比例的规划指引)




10.关于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要求:




(1)地下停车场、下沉广场等建设项目地下设施入口室外场平应高于周边市政道路人行道20厘米以上;入口竖向应高于周边市政道路人行道30-50厘米以上,并应考虑挡水板等防涝应急措施。




(2)地铁入口室外场地标高应高于周边市政道路人行道20厘米以上,入口竖向应高于周边场地30厘米以上,高于周边市政道路人行道50厘米以上,并应考虑挡水板等防涝应急措施。




(详见[2013]市政002号规划指引,加强建设项目排水防涝能力规划指引)




11.关于办公平面布局要求:




(1)办公建筑办公划分单元内不得设置厨房(办公建筑因功能需要设置公共食堂等功能空间所需配套的集中厨房除外);




(2)办公建筑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阳台、露台




(3)办公建筑卫生间应分层集中1处设置公共卫生间,当卫生间距离最远工作点大于40米时,最多可设置2处公共卫生间




(4)办公建筑只能分层集中设置1处公共开水间




(5)除特殊功能需求的办公建筑外,普通办公建筑不得在办公划分单元内预留任何设施的管道井(在公共部分集中设置的管道井除外);




(6)办公建筑开间与层高的要求仍按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厦规〔2013]74号)执行。(详见[2014]建设002号规划指引,关于进一步明确办公建筑楼层平面布局的规划指引)




12.关于住宅户型客厅挑空比例: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以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挑空空间所在层户内面积的30%。(详见《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




13.关于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比例:建筑中所有类型的阳台、廊道、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量不应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5%。(详见《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




14.关于凸窗控制要求:凸窗出挑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应小于2.2米,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应小于0.45米,上下二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详见厦规[2010]6号文)




15.关于空调外机搁板的控制要求: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进深宽度不应大于60CM;

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进深宽度不应大于1米

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板。(详见厦规[2010]6号文)




16.关于花池控制要求:花池的进深宽度不应大于60CM。(详见《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11版)




17.关于工程规划许可指标核对:核对施工图总平面图指标是否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指标。




(四)加强批后监管,实行“零容忍”机制




1.规划验线: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验线,验线的主要审查内容为:

①总平图用地坐标及用地面积是否正确;

②核对建筑退线、间距是否正确;

③核对拟建建筑与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和建筑间距是否正确。




2.±0.000复测:在项目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申请,

±0.000复测的审查内容:建筑单体、公建配套、市政配套位置是否正确,以及竖向、地下室出入口等是否符合要求。






3.强化规划竣工验收,对规划条件进行核实;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建筑面积测算标准,对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应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及制度。




三、监督与责任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制定审查边界,并做到“谁审批,谁监管”。业主和代建单位应加强自律,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审批内容开展后期工作。审批部门按申请人承诺内容开展审批,强化批后监管,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业主和代建单位有不诚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




四、其他要求




1.本通知发文之日后新取得用地的项目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本通知规定的审批流程。




2.本通知试行一年。




附件:




关于提交建筑方案艺术专题审查会效果图的要求




一、效果图数量及角度要求:




1.总体鸟瞰图应能清晰反映建筑群体空间效果,如1图无法完全表现群体空间效果,应另增加多角度鸟瞰图。




2.沿街(海、水、山)项目应提供每个沿街(海、水、山)面的建筑群体组合透视图。




3.高层建筑透视图应确保能充分反映建筑的各个立面,各单体透视图不少于2张,分别从不同方向、不同视角表现;如建筑形体较复杂,应增加效果图数量,确保不留死角。




4.低、多层建筑应提供各沿街(海、水、山)面透视图和主要形象面(如正对主入口的立面)透视图。




5.效果图应充分反映建筑立面的设计特征,每张透视图的主面与焦点视线的夹角不应小于60°,鸟瞰图屋面水平面与焦点视线的夹角宜为30°-45°。




二、图面效果:




1.效果图应采用晴天日景,并能真实反映建筑物外墙和玻璃的材质、色彩效果,不应采用夕阳景、黄昏景等技法表现;建筑玻璃效果应真实,色彩不应过于鲜艳且不要有多余的反光、投影等效果。




2.天空应采用睛天日景的效果,不应采用饱和度过高的蓝天,也不应有多余的云彩效果;




3.配景应能真实的反应项目周边状况。相邻周边建筑应采用准确的体块表示;周边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等)的尺寸应真实准确;海岸、水岸边界线应真实准确。任何配景比例应准确且均不应遮挡建筑物。




4.效果图建模应真实准确,色彩应真实准确,打印稿应准确校色,确保实施效果与报批文本基本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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