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内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材质。
第九条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已办理建设项目单体放样验线及基础施工到设计标高时复测验线;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
(三)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场地已施工完毕。
第十条 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二章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第十二条 总平面布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用地边界及坐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如下:
(1)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仅设置门卫用房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该部分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除外;
(2)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挡土墙或护坡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在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取得相邻用地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在核实意见书中标注“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面积为准。”;
4.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四)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数值小于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场地竖向标高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因消防、民防、市政等部门要求,或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原因,导致竖向标高不能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建设,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核实意见书中应注明;
2.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七)机动车地面停车位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
(八)基地机动车开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位置调整,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若涉及利害关系人,还应采取公证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2.位置调整,未能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因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单位另行设置基地机动车开口位置。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 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2014年10月15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程》(2010年版)执行;
2.2014年10月15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
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 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
M≤3000 | R≤3且m≤50 |
3000<M≤20000 | R≤2且m≤200 |
20000<M≤60000 | m≤500 |
60000<M≤120000 | m≤1000 |
M>120000 | m≤1200 |
(2)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 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
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 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应经市土管办研究同意,并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机动车车位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除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建筑密度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3%,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小于等于0.5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有航空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航空限高要求,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大于0.5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五条 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小于等于0.05米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除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外,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05米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每2.2米加倍计算计容面积,不足2.2米的按2.2米计算,并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05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建筑主体色调、风格未改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小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建设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配电室、水泵室、污泥暂存房、积水池、中控室等设备用房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停车棚、遮雨棚,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后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其他违法建设情况,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八条 经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按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对于非本期核实内容的低层施工用房或设备用房。在建设单位出具“在后续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可予临时保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办理建筑单体放样及±0.00复测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所属辖区的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分局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理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且放样未存在移位等未造成建设工程实物违法后果的,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的,因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处罚规定,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含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的,规划部门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文之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厦规【2009】6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