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房产面积计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等四单位《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流程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政管[2014]6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厦府办[2014]151号),规范建设项目房产面积计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房产面积预算、商品房预售、规划条件核实和土地房屋登记过程中的房产面积测算,应严格遵循《房产测量规范》、《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及《厦门市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房产面积登记及与地价收取对应关系表》等。 二、各阶段设计文件(含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中与建筑面积、计容面积计算有关的各建筑部位的建筑名词和术语,要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及《厦门市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房产面积登记及与地价收取对应关系表》等要求表述。施工图和设计说明应明确建筑部位功能,特别是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共有建筑部位,要明示权利归属,如小区配电室、风机房、工具间等,作为房产测绘及权属登记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拟报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房产面积预算。预算成果应包含: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上、地下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公建配套面积、建筑密度、停车位数。住宅类项目还应包含客厅挑空比例、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比例、凸窗形式及挑出宽度、空调外机隔板进深及宽度、花池进深等。房产测绘单位对房产预算成果盖章确认后,方可将对应的施工图(包含施工图变更)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等四单位《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流程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行规划委托指标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规划委托专项审查报告书》。 五、属建筑区分所有的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或抵押登记时,应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面积预算报告书(含房屋分户面积明细)和对应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作为新建楼盘必备材料。 其中预算成果报告书成果说明内容应包括: (一)依据×××号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号施工图纸核准计算,单元划分、用途、建筑面积等与核准一致; (二)人防单元与×××号人防部门核准的地下室平面布置图一致; (三)该预算成果报告适用项目预售与抵押办理; (四)该项目预算成果报告书经建设单位验收。 六、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时,竣工测量单位应根据现状测量,将建筑物各部位功能用途详尽测绘标示,并比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最终施工图,列出变更事项对照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由建设单位确认,再报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后,将属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等四单位《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流程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内容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专项审查内容的测量成果提交规划部门核实认定。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应包含: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上、地下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公建配套面积、建筑密度、停车位数。住宅类项目还应包含客厅挑空比例、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比例、凸窗形式、空调外机隔板进深及宽度,及其上述部位相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等。规划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七、房产测量时,不同性质建筑计容面积、各公建配套计容面积的确认以规划条件核实为依据,按房产测量相关规范进行实测。建设单位将房产测绘成果提交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 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房产测绘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不诚信行为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的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列入黑名单并给予曝光。 九、以上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2015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