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暂行工作制度》(修订)
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暂行工作制度(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厦府[2018]149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实施意义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包含联合技术审查和联合技术指导两部分。联合技术审查,是指涉及的专业部门依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报的电子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是对本次审批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进行补充,以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为原则;联合技术指导,是指后续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中涉及的专业部门依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报的电子材料提前提出指导意见,减少设计上的不确定性,有效缩短设计时间,并可减少施工图审查时因不符合行业技术要求而产生的返工。同时规划部门充分吸收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指导意见,统筹纳入工程规划许可批复中。
二、部门职责
(一) 联合技术审查在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阶段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各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技术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不得在后期执行中出现颠覆性意见。
1、人防: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防空地下室防护告知服务。
2、市政园林局:在工程建设许可审批过程中,市政园林部门参与对项目配套市政设施及附属绿化工程的指标进行审查。同时,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服务中,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连接排水管网的业务要求。
3、消防: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服务中,按规定时限明确项目属于消防审核或消防备案,并对总平面图中消防车通道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提出审查意见。
4、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施工用电及正式用电的供电方案。
5、水务集团:临时用水,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服务中,根据用水量计算书、给水综合管网图及施工用水水量计算书,明确施工用水要求,提前指导项目与城市供水干管连接方案。
6、华润燃气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用气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7、国家安全局: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8、海绵办: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审查服务中,按规定时限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联合技术指导在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阶段一并对设计方案进行指导,各相关部门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服务,履行相应职责,出具的联合技术指导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不得在后期执行中出现颠覆性意见。
1、通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2、环保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3、民政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名称等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4、气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5、安监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6、海洋渔业局: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其他要求
各区应参照本制度制定联合技术审查与指导工作制度,开展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