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确划分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界线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8条中,设计单位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这个标准只是强制性标准,还是也包括推荐性标准?
最近碰到一个投诉,业主投诉某小区地下车位尺寸不足,导致正常打开车门,不符合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4.4.6中最小净距的规定。我们核实了,确实如此,但是上述《标准》有关净距的条文不属于强制性条文。已联系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整改,但客观情况已无法整改,建设单位也不愿赔偿业主损失。能否以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个人觉得仍应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才进行处罚,违反推荐性标准的,不进行处罚。但是现在小区业主也不愿意与开发企业进行民事诉讼,开发企业也不愿意赔偿经济,导致业主整天投诉部门工作人员审核违规,明知车位设计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仍予以审批,信访矛盾激烈啊
小区业主都有群体投诉的倾向,我们现场看了,车位确实偏小,门都不容易打开,业主要退车位或者赔偿,开发商不肯来,直接回绝一句:小区经过部门验收合格的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也没明确规划审核,需要具体审核哪些内容啊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这里的车位净距,也不是强条文
图审机构我也去问了,他们反馈,一、净距不是强制性规范;二、规划部门审核的设计方案里车位就是这个宽度,施工图不可能改了
规划部门主要是审核车位的数量,是否符合配置比,一般都不能对车位和通道的划定进行较为精确的定位。
要划清规划和审图的职责很难,没办法明确划分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界限是各地工作很难做好的根本原因。
我们这边向住建部里咨询过,部里的意思规划就是审核方案,不用管施工图的。
目前,按照国家改革要求,规划是审方案的,施工图是在工程证之后了
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准备同步将是大趋势,但厘清职责和分工还是要尽快做。
各个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内有地方工程规划许可是不收施工图的
浙江的规划条例里对工程规划许可对施工图怎么确定
最好规划的内容也给图审去,那就清楚了
现在图审中心没有规划许可证不受理
这个说法不正确,不是前置,只是审图后置而已
这个好像没有的吧,只不过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
请问,现在规划许可证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前置有什么法律依据?
如果不是强制性条文,图审机构也不需要严格审查的吧
审图是第三方,必须让他们做出专业解释
我们这里交警对车位要审查和验收的,对有些不符合要求的车位都要去掉的,比如车子停不下的都去掉
我们现在图审还是作为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
关键就是规划对设计方案审核的内容,我们也没有明确制度,具体审核哪些,工作人员自己也没个明确说法
这个解释不靠谱,规划不可能对图纸里所有的内容进行审核
规划部门审核的设计方案里车位就是这个宽度,施工图不可能改了,这个解释行不通呀。。。
可以查一下有地方对规划审查和核实具体内容的文件,参考解答
以上讨论太乱了,无法整理,但也舍不得删掉,结论如下:
暂时的反馈意见是,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对外答复是,规划部门仅仅对项目的规划条件、所在地控规修规涉及方面进行审查,最多也就是省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审查,其他建规不进行审查,而应当有审图部门进行审查,至于审图部门也不审查的非强制条款,那么就是商品房类的可允许情形,也可以通俗理解为强制性条款以上是合格产品,未违反的即为合格,所以上述问题为质量差异纠纷,可以通过房产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的协调解决,一般最终是房地产商和购房户之间的协商解决。
以上回答治标不治本,要解决好,还是要好好思考。。。
有以下几个问题一直是规划管理人员纠结的: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中,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到底要审查哪些内容?
- 如何明确划分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界线?
-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按图施工是不是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如果是,那么应该管到多细致?
- 规划核实的时候核实哪些内容?核实按图施工要核实哪些内容?
解决路径:
- 学习上海、武汉、深圳、重庆、南京、杭州等先进地区的先进经验;
- 群内集中讨论以上4个问题,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材料;
- 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各部门的职能,在三定方案确定时候能详细描述清楚。
请大家持续关心和讨论本话题,我们将持续收集意见,整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