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版)12月1日起实施,规划条件出具要注意这些强制性条款!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废止。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所以,从现在开始,如果要出新地块的规划条件,最好先研究一下这个新规范。虽然最近我们已经收到几个培训机构的通知,有关于新居住区规范的培训,但是说实话,规范才出来,估计很少有人能研究透彻,还是等一阵吧。
我们可以做的就是仔细研读规范。。。。。
特别是规范里的强制性条文,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涉及居住区地段选择、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多层与高层建筑控制指标、公共绿地、公园配套、日照等相关方面,均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 0. 2的规定。
4.0.3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4.0.4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 0. 7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80㎡/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 0. 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l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