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分割后企业申请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案例20180912
2004年a企业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后续报建手续
2005年a企业建成5栋建筑,2栋非生产性用房,3栋厂房,其他4栋建筑未建。
2009年a企业改扩建,重新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报建1栋厂房,所有建筑均合法有产权证。
2016年a企业因债务问题,将所有建筑进行抵押给银行,是2家银行,其中一家是一栋建筑,其他在另一家银行。
2017年银行拍卖单栋建筑,并b企业取得,将一栋建筑及其下土地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比如这个建筑是单层的,建筑面积是9000平方米,土地面积仅为10000平方米。
上述过程中土地分割,未征求规划部门意见,也未办理相关规划分割手续,未对新形成的2宗土地进行核定规划条件。
先b企业为正常使用厂房,和a企业协商公用水、电、消防、公用通道等,目前已形成书面协议。
b企业进一步提出,要在厂区内的a企业用地上原规划为厂房的场地上,调整为一个小型停车场,a企业也同意了。
但因a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可能涉及后续再次拍卖
故b企业提出由a企业到规划局申报规划设计方案调整。。。
规划局受理后,法定资料齐全,方案符合规范,各项指标都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审查。
大家觉得以上案例有什么问题???
以上过程没有问题!!!
但是还没有结束。。。
b企业提出,因为该工业用地的占地7%以内的非生产用房全部在a企业用地内,居然提出主张要求这些非生产用房的使用权。。。。。
b企业和a企业协商共同使用上述非生产用房,要求规划局予以备案。。。
规划局认为这个不属于规划局应该管的事情,予以拒绝,大家觉得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