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中公示公布公告的区别
我翻看了一下《现代汉语词典》
公告的解释是 通告,政府或机关团体等向公众发出的通告。发布的方式一般不张贴,而是通过通讯社、电台、报刊。
公布的解释是 政府机关的法律、命令、文告,团体的通知事项公开发布,使大家知道。
公示的解释是 公开宣示,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
公示的目标性比较強一些,对小范围有针对性的;公布是指程序上的。公示是有时间要求的,比如我们经常遇到的7天、10天、15天、20天、30天。公布和公告应当是一次性的,时间短,对象为全体公众。
公示是目的是征求特殊对象的意见为直接目的,而公布和公告更偏重于告知,是程序上的。
但在我们具体的城市规划许可中,到底如何处理公示公布公告的关系呢?特别是公示和公布。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请看这里,在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公布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很多地方就是在施工现场进行挂牌张贴公布,而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当然公众可以提出质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所以应当是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公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