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规划区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区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凡需在本地审批的项目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县规划局申请独立选址。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单位,由所在地政府申请独立选址。
第五条 符合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仅有以下几类:
(一)政府性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
(二)政府性投资的公益设施工程。
(三)重点工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
重点工业项目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利税在镇区排名前十的工业项目(由县地税务局书面确认);对环境有特别要求的高科技项目(县环保局、科技局书面确认)的招引落户。
(四)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且无生产污水排放,投入产出比较高,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六条 申请独立选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二)项目拟选范围的地形图;
(三)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科技局、县地税局的书面意见;
(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选址编制依据及项目概况:项目选址的背景与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等基本情况;项目拟选址的区位、场地条件、外部条件、政策依据等。
(二)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和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选址原则。
(三)项目选址建设区域概况分析:对项目选址地区的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经济社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及与项目选址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分析。
(四)项目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与城乡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乡村布局等的协调情况;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情况;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情况;对城镇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与城镇综合防灾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情况;与周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规划的关系;与城乡重大基础设施的关系;与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关系;经济分析。如建设项目推荐方案与法定城乡规划不符,经充分论证无替代方案,涉及规划修改的应取得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启动规划修改的文件作为论证和确定选址意见的依据,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确保修改规划的及时完成和项目符合修改后的规划。
(五)结论与建议: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同时对下一步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六)附件。
第九条 县规划局局对建设单位或所在地政府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
第十条 经论证会通过后,需经过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县长办公会提交讨论,经最终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续土地、规划、建设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