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或是审批中公示环节设置
参考苏建规〔2009〕2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我们可以看到管理和审批中主要涉及到的问题(经常性的)是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要求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公示,通过与原有合法居住建筑物日照、通风、交通、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公众合法权益。这里我们主要考虑的要公示是规划用地红线的范围、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行政许可内容,这里其实涉及到物权、拆迁、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等问题,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公示什么比较合理,要做到节约资源,节约时间、节约人力、公开公正。
结合我们考虑到前面应当是做了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并已经得到批准,所以我们按照城市规划到了实施阶段,就是应当公示总平面图,这个图上同时也有了地块的用地范围、建筑总面积,建筑的大概体量和位置布局等,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示出某地块今后的建设趋势。当然如果是在这个阶段做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话就更好了。大家可以参考下香港的规划模板,真的是很详细。
另外一个是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公示,我觉得应当区别校正错误和变更的区别,另外是明晰有无利害相关人的问题,如果是打印错误,且没有涉及到利害相关人,应当可以直接修正,不算规划许可变更。
注意一下规划许可变更应征得相关权益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二、涉及调整城市规划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调整规划并依法批准。
另外涉及到的是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里的相关公示内容。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