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限问题的说明-立项文件有效期争论
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是否有有效期?关于这方面问题哪些文件有相关规定?
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分三种情况: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备案表。关于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形式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根据该条款,发改部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文件有效期为2年。
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根据该条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有效期同样为2年。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第十二条规定:“《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根据该条款,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
这里的一个可能还没有说明的就是一个项目分期建设的,第一期项目在有效期内开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到第二期报建时,存在立项批文过期失效的问题?
举例:
一个项目2010年立项,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2011年报建了1000平方米,2012年竣工了这个部分
到了2017年,企业又拿这个立项来报建5000平方米,你认为这个立项过期失效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问题么?
在网上看到有类似的答案,但不懂是否正确?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限问题的说明
许发改投资〔2016〕129号
市直有关部门,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报来《关于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迁扩建项目(许昌市立医院)立项批复问题的请示》(院政字〔2016〕11号),经研究,现就项目审批文件有效期限问题说明如下:
一、我委于2010年7月以许发改社会〔2010〕294号文件批复了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迁扩建项目(现许昌市立医院)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总建筑面积342951平方米,总投资93600万元。我委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完成项目批复后,由项目单位分期实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施方式、合作方式等原因产生的工期调整,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许发改社会〔2010〕294号文件关于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限的批复为:“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其含义是若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限内开工建设(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复文件即继续有效;若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限内未开工建设,则需履行相应延期或重新审批程序。
四、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迁扩建项目(现许昌市立医院)一期工程已经开工建设(办理一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我委批复的整体项目,应视为项目整体已经开工建设,许发改社会〔2010〕294号文件继续有效。
五、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均以本文件的解释为准。
六、请市直有关部门本着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精神,继续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项目建设各项工作。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