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压走廊下能否建设建筑物问题
一拟出让地块上空存在高压走廊,有没有明文规定,禁止高压走廊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表7.5.5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 60-75
330 35-45
220 30-40
66,110 15-25
35 15-20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 60-75
330 35-45
220 30-40
66,110 15-25
35 15-20
另一种看法认为高压走廊其实应该叫做高压线走廊,这是一个立体通道概念,且并非是从地面垂直向上,而是从供电导线向外控制安全距离即可,具体的间距要求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因为很多规范都是提到了建筑与导线的安全距离,即可推断高压走廊内或下是可以建设的。
高压走廊的概念或是规划黑线的控制,原则上都是为了保障供电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如经供电部门认可确保安全,具体建设方案还是可以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