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取消规划技术服务收费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省气象局: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部分中介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实施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2、取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服务收费。实施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3、取消规划技术服务收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选址等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是围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许可开展的工作,是政府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不得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并收取费用。
4、取消城建档案馆收取的工程档案编审费。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规定,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案卷质量应当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5、取消矿业权交易鉴证环节收费。鉴于矿业权交易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由省级国土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从转让鉴证环节起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请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对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