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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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本局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以下材料向本局提出规划核实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规划核实申请及其情况说明;
(二)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规划核实测绘报告;
(四)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证明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申请规划核实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已竣工,场地建设已完成,规定配套的设施已建成;
(二)现场施工设施、建材及垃圾已清理完毕;
(三)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等已拆除;
(四)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已处理;
(五)本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申请规划核实。
本局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据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核实合格单。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核实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后再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第六条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内容:
  (一)建筑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建筑位置/离界距离/建筑间距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建设工程出入口、围墙、车库/泊位、车库出入口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五)建筑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六)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七)室外景观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八)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七条  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内容:
(一)市政管线中心线位置、管线走向、管底标高、管线尺寸及电缆孔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市政交通工程的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附属设施、路面标高、桥面标高及桥梁梁底标高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八条   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类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地形图、室外地坪标高、建筑物的底层室内标高、顶部标高(测量部位与日照分析管理一致)、建筑物层数、建筑物退让距离、停车位、出入口等(在竣工图上标明);
市政类建设工程:现状地形图、实测竣工图、架空线架空标高、立杆位置、管井、横断面形式、附属设施的位置、路面标高、桥面标高及桥梁梁底标高等。
第九条  规划核实工作中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筑面积勘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房产产籍图、项目总结及成果说明书、建筑面积汇总表(分别汇总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房屋分层平面图等。
第十条  规划核实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原《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常规〔2006〕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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