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法函〔2011〕25号
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的请示》(吉建文〔2010〕86号)收悉。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部《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0〕313号)的复函(法工委发〔2011〕1号)转发你厅,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法工委发〔2011〕1号
2. 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0〕313号)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发〔2011〕1号
你部2010年12月3日“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0〕31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部的意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2011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法函〔2010〕313号
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函来 电,请示对该法第六十四条中“违法收入”计算问题进行解释。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收入就是违法建设工程的销售收入;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收入应以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违法建设工程的价格来确定;第三种意见认为,违法收入应为违法建设工程的销售收入与工程成本之差。我们认为,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坚持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目的。为此,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现就违法收入计算问题请示你委,请予答复。
附件: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的请示(吉建文〔2010〕86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文〔2010〕86号 签发人:柳 青
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的请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长春市规划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使用范围向我 厅申请法律解释。经研究,我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解释权属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鉴于此,现将长春市规划局《关于对违法 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的请示》(长规字〔2010〕35号)呈上,请给予答复。
特此请示。
附件:长春市规划局《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的请示》(长规字〔2010〕35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长春市规划局文件
长规字〔2010〕35号 签发人:王洪顺
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的请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我局在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上述条款采取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但对于违法收入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三种不同形式可以选择:
1. 违法建筑的销售价格;
2. 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
3. 销售价格与工程成本之差。
我局认为,违法收入如何确定应由省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使相关工作标准统一,以指导行政处罚工作。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