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一、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在编制时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2、 城市规划区内下列项目建设时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1)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港口等。
(2)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3)各类大型市场、物流中心(需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或者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建设项目)。
(4)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线等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如商厦、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或者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建筑。
(5)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3、城市规划区内下列项目建设时必须进行交通专题论证,必要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是否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局在提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提出要求:
(1)主城区中心片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主城区中心片区外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楚州古城区老城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古城区新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批复
1、交通影响评价应与规划方案同步向市规划局报审。
2、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它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进行专家论证,或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3、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必须按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4、市规划局根据修改完善后的最终文件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进行批复。
5、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批复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
三、其它
1、市规划局市政规划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的论证、审查及批复工作;规划处、用地处、规划分局、盐化工业园规划办公室等相关处室、下属单位协同把关。
2、凡应该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而未做的,或未落实交通影响评价批复要求的,该项目设计方案一律不予审批。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