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规划局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办法

admin8年前法律法规规范2512

第一条 为提高规划建筑方案审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局建设项目规划技术处及各分局(以下统称受理单位)根据各自分工,负责规划建筑方案的受理、审查、提请研究及批准等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建筑方案,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等编制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报审规划建筑方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和委托代理人的合法委托手续;
2、泰州市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查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或土地划拨文件及其附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4、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5、规划建筑方案文本和电子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不能备齐报审的,受理单位可以容缺受理,但建设单位须在规划建筑方案正式批准前报齐材料。
第六条 方案审查流程
(一)方案初审
受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方案的受理、登记及初审工作。方案初审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规划条件等进行审查。若发现方案明显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要求其修改到位后重新报审。若方案基本符合要求,则按程序提请会议研究。
(二)局技术审查委员会审查
局技术审查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集中讨论规划建筑方案。局建设项目规划技术处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报请局主要领导签发。
受理单位应及时将会议审查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做到“一口清”。会议要求方案进一步修改的,建设单位须按书面审查意见一次性修改到位。受理单位再次受理时,应按审查意见重新审查,一般不得提出新的修改意见。
(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建工作专题会议、城建例会)审查
根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局技术审查委员会确定的应当报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建工作专题会议、城建例会研究决定的规划建筑方案,应根据具体情况, 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市民意见、与有关部门单位对接,在充分研究论证后,分别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建工作专题会议、城建例会研究决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建工作专题会议、城建例会)提出修改意见的方案,建设单位须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并重新报审。
(四)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需要单独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建工作专题会议、城建例会)或局技术审查委员会原则同意初步方案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尽快编制上述报告,并提交审查。
(五)规划公示程序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建工作专题会议、城建例会)、局技术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的规划建筑方案,受理单位再次复核方案内容(主要复核会议要求、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等),在方案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规划公示程序。
(六)方案批准程序
方案公示无异议,在建设单位备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准手续。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泰州市规划局;
(二)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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