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乡规划调整变更事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调整变更不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整变更事项包括:
1、建设单位名称
2、建设项目名称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
6、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含市政工程项目)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第四条 调整变更条件:所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和依法作出的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及决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实施调整变更的,必须在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建设单位名称的变更,必须属于单位转制或被兼并、收购、破产拍卖等情况,并经有权批准部门同意或法院裁定。
(二)建设项目名称的变更,应不涉及建设单位和规划许可内容,且不得与其他建设项目名称雷同。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调整变更,必须在下列范围之内:
1、建设主体、投资方式、经营管理、相关政策等发生变化;
2、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不符合建设项目要求;
3、相关规划调整;
4、项目选址难以满足方案设计要求;
5、用地与其他建设项目产生矛盾;
6、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
7、文字表述中个别错字、别字或笔误。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调整变更,必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国家或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
2、相关规划调整;
3、相关技术规定调整变化;
4、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
5、设计方案时现场测绘成果与规划设计条件不符;
6、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
7、文字表述中个别错字、别字或笔误。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的调整变更,除拆迁红线变更和文字表述中个别错字、别字或笔误外,随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变更。
(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变更,必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相关政策规定调整;
2、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3、城市规划或相关技术规定变更;
4、批准的规划方案受地质条件限制,受高压线、地下管线等影响无法实施,或根据文物、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变更的;
5、原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重大争议或纠纷,在实施有效调解协商后变更方案且满足规划要求;
6、在许可范围内建设项目扩建或缩建;
7、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属于方案设计中的失误或笔误,如坐标值偏差、指标计算错误等,但经重新计算仍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允许变更;
8、遇到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9、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认为需要变更的。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调整变更,其变更内容与批准方案不一致的,应从方案变更开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受理许可内容变更:
1、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2、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但不变更规划内容,经核查属笔误或计算错误,且符合规划要求;
3、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建设,但不影响城市规划或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的予以认可、变更;
4、文字表述中个别错字、别字或笔误。
第五条 调整变更程序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的变更,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有权批准部门同意,按分级审批管理相关规定(谁批准谁变更),经审核后,在审批资料原件上注明,并通报审批资料管理部门及时变更。
(二)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调整变更,如涉及选址位置、面积、内容,必须按照重新选址的程序实施,并注销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颁发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如只因地名调整或内容叙述不准而调整变更,只需建设单位申请,按分级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上直接调整变 更,并加盖调整变更印章。
(三)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调整变更,由建设单位或土地储备单位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按原审批程序进行。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后 退、90m2以下套型比例等问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或必要听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并抄告国土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属于经营性项目 且涉及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后退、90m2以下套型比例调整等敏感问题的,在报市政府审批前必须与市监察局会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规划设计条件变更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
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的调整变更,在选址意见和设计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调整变更后进行。需要办理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颁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只因地名调整或内容叙述不准、面积核实有误,只需建设单位申请,按分级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直接调整变更,并加盖调整变更印章。
(五)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规划方案审批程序重新审批,重新核发方案审定意见书,并注明变更内容、加盖变更印章。变更方案 必须再次公示;规划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必须与相关部门会商,必要时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调整变更的建设单位 依法给予补偿。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调整变更:
1、项目建设启动前。按照新的报建项目审批程序进行。
2、项目建设期间(含分期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分级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属于经营性项目且涉及增建扩建,必须与有关部门会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4、对因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数字调整变更,可在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直接调整变更,并加盖变更印章;如涉及文字叙述的调整变更,应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新颁发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的变更,由市规划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后实施。
第六条 所有调整变更事项,必须程序清楚、资料齐全,并在服务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实施的所有调整变更事项一律无效,并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单位)主管和相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属于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调整变更的,撤销变更许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