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方案变更公示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方案变更公示工作,规范规划方案变更管理,现就规划方案变更公示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规划方案变更一律履行批前及批后公示制度,批前、批后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
规划方案变更一般公示方式:现场公示牌公示、规划局网站公示。涉及面较广的规划方案变更,除采取上述公示形式外,还需在报纸上进行公示。申请变更单位对变更事项负有告知相关利益人的义务,如因未告知而引起的一切矛盾由申请变更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不予变更。
三、规划公示内容
规划公示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前后效果图、公示期限、监督电话、意见反馈渠道等;公示牌尺寸不小于1.2×1.0米,并应在现场或售楼部公示至项目竣工验收。
四、规划变更公示意见反馈渠道
反馈人需提供真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渠道有:1、电话反馈;2、网上留言;3、书面传真;4、电子信箱;5、信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