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是多少?

admin8年前法律法规规范41250

  锅炉房是比较敏感的建筑单体,锅炉房内部设计,规划管理人员不用管,最担心的就是锅炉房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是多少?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的间距是多少?到底有哪些规范?这些规范对锅炉房和厂房、仓库、食堂、宿舍、住宅之间的最小距离有何规定?

网友提到如下内容:

对于锅炉房与周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第183条至18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节有明文规定。

是燃煤、还是燃气(油)?《锅炉房设计规范》第五章、第十三章第一节;《高规》GB50045-95(2005版)第4.1.2条;《低规》第3.3.8条、第5.4.1条。

我们要落实到规范条文,这样才可靠!

按照GB50016-2014第3.2.5的条款解释,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里也没有明说。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于燃煤锅炉房,火灾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每小时总蒸发量不大于4t的燃煤锅炉房,一般为规模不大的企业或非采暖地区的工厂,专为厂房生产用汽而设置的、规模较小的锅炉房,建筑面积一般为350m2~400m2,故这些建筑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锅炉房可视为丁类厂房。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单台蒸发量在 4t/h以下或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由于火灾危险性较小,将这样的锅炉房视为民用建筑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大于上述规模时,与工业 用锅炉基本相当,要求将锅炉房按照丁类厂房的有关防火间距执行。至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因火灾危险性较燃煤锅炉房大,还涉及燃料储罐等问题,故也要提高要 求,将其视为厂房来确定有关防火间距。)

5.4.12(强)燃 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 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1kg/cm2~13kg/cm2),蒸发量较大(1t/h~30t/h),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设计要尽量单独设置。

(2)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内时,需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锅炉具有爆炸危险,不允许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邻。

目前,多数手烧锅炉已被快装锅炉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气锅炉替 代。在实际中,快装锅炉的火灾后果更严重,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对建筑危害严重且不易扑救的部位。对于燃气锅炉,由于燃气的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 燃气积聚在室内而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故规定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内。

油浸变压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 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 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火势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围的火灾。

(3)本条第8款规定了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间设置灭火设施的要求,对于容量大、规模大的多层建筑以及高层建筑,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对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建筑内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等 房间也要相应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以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可设置水喷雾、细 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    本条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 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

(4)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4.1.3(强)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3.7 (强)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15.1.1(强)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15.1.2 (强)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质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5.1.3(强)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5.1.4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15.1.5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15.1.6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有隔热措施。

15.1.7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 50006的规定。

15.1.8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15.1.9 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15.1.10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15.1.11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15.1.12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15.1.13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15.1.14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15.1.15 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对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15.1.16 化验室的地面和化验台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其地面应行防滑措施。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

15.1.18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和扶梯上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15.1.19 干煤棚挡煤墙上部敞开部分,应有防雨措施,但不应妨碍桥式起重机通过。

最新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八章 锅炉房

    第183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184条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大超过10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 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独立操作的司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 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条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 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 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186条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87条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的和通道相邻。

    第188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189条 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 m,且面积不超过200m2 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190条 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191条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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