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批后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交付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是指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项目建成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即入住、出租、经营、办公等投入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审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主要通过巡查发现、上级交转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对获取的违法线索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见附件1)并到现场核查。
第五条 经现场核查,发现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已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的,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见附件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呈批表》(见附件3)予以立案。
第六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通过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下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见附件4),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案情作出说明;
(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见附件5);
(三)进入违法现场勘查、拍照取证。
第七条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起草《调查报告》(见附件6)。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 认定违法事实后,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见附件7),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有特殊情况的可视情延长,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九条 案件审理决定环节,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一)责令改正的期限到期后,提出处理建议;
(二)按照市、区分工,集体会审确定处理意见;
(三)根据处理意见,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审批表》(见附件8),作出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程序。
第十条 根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后果,按照以下标准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一)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罚款。
(二)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但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手续,且引发群众投诉、上访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
(三)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但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
四)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影响已消除的,可不予处罚。
第十一条 送达一般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履行。执行可以采取当事人自行履行、催告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完成。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一)决定不予处罚的;
(二)处罚决定履行完毕的;
(三)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四)已经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见附件9),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结案案卷应当包括以下资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现场照片、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视情收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视情收集)、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由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视情收集)、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