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规划局盐城市市区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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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规划局盐城市市区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盐城市市区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按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发现和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的意见》(盐政发【2012】324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盐城市规划局批准的各类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盐城市规划局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对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事项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主体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四个阶段。

第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原件)和建筑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市规划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申请验线。支队将在接到验线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

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离界距离、建筑间距、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建筑工程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将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查处。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验线合格后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须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支队申请基础±0.00核实。支队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2个工作日组织核实。

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0.00标高的黄海高程、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开挖情况及出入口位置等。

第七条  基础±0.00核实合格后,在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支队须对在建项目每周一次例行核查,对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条  主体工程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上建筑工程有无增减缩放、外挑等现象,其建筑层高、层数、建筑檐高、女儿墙顶部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建筑立面、屋顶形式、屋顶机房、楼(电)梯间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外立面装饰材料及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四)施工现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等公示情况;

(五)公建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六)规划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未经规划许可而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建设项目外立面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完成小样施工,经支队联合发证处室(分局)现场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及经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竣工的,且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处理结案的,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必须持下列材料向市规划局窗口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核实申请表(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市规划局网站下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规划许可变更的相关资料;

(四)建设工程建筑竣工施工图;

(五)规划竣工测绘图(同时提供电子文件,CAD格式)和测量成果报告;

(六)建设工程建筑竣工现状照片(每幢单体建筑四个立面照片各一张,同时提供电子文件,JPG格式);

(七)其他相关资料及图文等。

规划核实原则上按总平面规划方案分组团进行。支队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停车泊位、场地标高等;

(二)公建配套设施:各项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实施情况;

(三)场地清理情况: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等已拆除;

(四)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建设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根据规划核实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盐城市规划局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分期开发的项目,在最后一期建筑规划核实前支队将组织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核查。符合出让要求的,将结合最后一期建筑办理验收手续;不符合出让要求的,整改到位后方可验收。

第十四条  全面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2)各种规费的解缴情况;

(3)土地出让金的完备情况;

(4)违法建设的处理情况;

(5)各项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核定的容积率指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超建。竣工实测面积与发证面积不一致,且经核实计容建筑面积超土地出让容积率指标,误差在1%以内(含1%)的,建设单位补缴各种费用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误差超1%但在3%以内(含3%)的,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费用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误差超3%的,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提供的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必须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等国家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同时符合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市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测量由盐城市规划局指定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测量成果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所包含的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的,按盐城市规划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凡经盐城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主动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十九条  验线、基础±0.00核实、主体工程检查、竣工规划核实四个阶段核实合格后,每个阶段的核实意见将加盖“盐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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