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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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 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验线由规划管理机构负责,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施工单位配合。
房屋建筑工程批后跟踪管理由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市政、绿化(含环艺、1%公共文化计划,下同)、建筑亮化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工作由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亮化管理机构负责。
规划核实由规划管理机构牵头,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亮化、住宅与房地产、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同时邀请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参加,按 照并联核实原则进行规划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市局城乡规划处(台州市规划办公室)参与指导、监督,必要时可直接组织黄岩片区、路桥片区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规 划核实工作。
第六条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发放《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温馨提醒卡》、《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机构组织的规划批后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不含工业区内的工业项目、临时建设工程,下同),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待 建设工程经规划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规划公示牌。规划公示牌设置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没有设置规划公示牌或者规划公示牌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规划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 规划验线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在实施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测绘单位到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索取放线控制点成果,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九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放线测绘单位的管理,适时组织建设工程放线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列入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动态管理考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后、工程开工前申请验线,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一式4份);
(二)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资料(包括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提供的放线控制点成果、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三)规划公示牌设置的影像资料。
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建筑施工图由规划管理机构携带,规划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
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委托放线的,不予验线。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规划验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遇无法组织规划验线的天气状况时,可予以顺延,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组织测绘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进行验线,并在《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上作好记录,参加验线人员签名确认。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同时检查施工图是否与已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相符、规划公示牌是否按规定设置。
规划放线验线具体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技术规定》(台建规〔2009〕377号)执行。

第三章 批后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实施批后跟踪管理,并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记录表》上作好记录。《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记录表》是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差异管理的原则。具体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重要公建项目、工业项目、其他一般项目等3类,分别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经营性项目和重要公建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在基槽开挖、基础垫层找平完毕(桩基础工程的,在桩头定位后、打桩前),检查规划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等;
2.在基础工程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建筑基础的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
3.在基础完成后,检查±0.000建筑平面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
4.在二层楼面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高程、建筑平面轴线、尺寸等;
5.在二层以上各层楼面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楼面层高、建筑平面轴线尺寸、外挑部分的尺寸和高度、退台退进情况等;
6.在结顶前,检查建筑高度;
7.在外装饰时,检查外装饰用材的颜色、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8.在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前,会同各有关管理机构检查绿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建设,建筑亮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筑亮化方案建设,停车泊位、台阶、出入口(含大门,下同)、围墙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建设。
(二)工业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在基槽开挖、基础垫层找平完毕(桩基础工程的,在桩头定位后、打桩前),检查规划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等;
2.在基础工程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建筑基础的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
3.在结顶前,检查建筑高度;
4.在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前,会同各有关管理机构检查绿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建设,建筑亮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筑亮化方案建设,停车泊位、台阶、出入口、围墙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建设。
(三)其他一般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在基槽开挖、基础垫层找平完毕(桩基础工程的,在桩头定位后、打桩前),检查规划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等;
2.在基础工程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建筑基础的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
3.在基础完成后,检查±0.000建筑平面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
4.在标准层楼面架立模板后、浇捣砼前,检查楼面层高、建筑平面轴线尺寸、外挑部分的尺寸和高度、退台退进情况等;
5.在结顶前,检查建筑高度;
6.在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前,会同各有关管理机构检查绿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建设,建筑亮化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筑亮化方案建设,停车泊位、台阶、出入口、围墙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建设。
第十四条 批后跟踪管理时发现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规划批后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抄告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规划核实实行提前服务制度和“规划牵头、一次受理、同步到场、限时办结”并联核实制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前,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后跟踪管理的基础上开展提前上门服务,初步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或者未按照批后跟踪管理时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四)完成1:500竣工测绘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台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一式2份);
(二)房屋建筑竣工图(含各幢各层平面图,并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经测绘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1:500竣工测绘成果;
(五)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地下车位测绘成果报告);
(六)绿化(含绿线、蓝线内的城市公共绿地)竣工图(含电子文件);
(七)建筑亮化整体效果图、施工图等资料(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项目);
(八)1%公共文化计划的工程审定方案或者模型等资料(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项目);
(九)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建筑施工图、绿化方案、外墙装修审查意见、《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记录表》由规划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机构携带,各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
规划总平面图或者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规划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文件、工程联系单、图纸等依据。
第十九条 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各层平面布置、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情况;
(三)绿化工程按批准的绿化方案建设的情况;
(四)停车泊位按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并划线的情况;
(五)围墙、门卫等按规划总平面图建设的情况;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情况;
(七)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的情况;
(八)城市住宅小区还应当检查:道路、供水、排水符合规划许可的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等位置和面积符合批准要求的情况以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交纳的情况。
第二十条 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机构申请规划核实;
(二)规划管理机构在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参加规划核实单位应当在现场核实前,将申报资料与规划条件、审批图件进行比对,掌握被核实建设工程实施规划许可内容的初步情况;按照确定的现场核实时间统一到场核实。
(三)各参加规划核实单位在现场核实后提出核实意见并签字确认。确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提出核实意见的,各参加规划核实的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 核实意见以《台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反馈表》反馈规划管理机构;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复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
(四)规划管理机构将涉及突破规划规定性指标的建设项目报局规划联审会讨论研究(黄岩片区和路桥片区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报局规划联审会议研究),重大项目需报局分管领导或者局长,形成意见后,统一反馈给各参加规划核实单位。
(五)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市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实完毕并作出是否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意见。规划核实符合规划 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图;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和整改措施。规划核实结 果应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确需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单独核发,分期原则上不超过3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按照分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地上建筑面积的数值。地上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地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地上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地上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地上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地上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地上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竣工地上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有其他违法建设 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规划管理机构抄告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建设单位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后,直接在市局行政审批处或者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政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申请补办地上建筑面积合理误差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并按竣工地上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建筑高度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建筑高度在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设工程竣工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竣工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 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 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直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 围内但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规划管理机构抄告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设行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规划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抄告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本章规划核实期限。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按照规划管理片区的划分,由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原件和复印件。需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建设单位。
凡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窗口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在受理后半个工作日内,将规划验线的申报资料移交规划管理机构,规划核实的申报资料按照管理分工内容分 袋分装后分别移交规划管理机构和市政、园林绿化、建筑亮化、住宅与房地产等各管理机构。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的理由。
规划验线完成后,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半个工作日内将《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一式3份,另1份存规划管理机构)移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反馈建设单位。
参加规划核实单位的意见经规划管理机构汇总确定后,由受理窗口统一反馈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图;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和整改措施。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图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措施的要求整改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管理机构到场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再次申请规划核实的,实行隔日发证,力争当日办结。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必须凭盖有市局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以及其它必需资料,对相关内容予以登记,并办理产权发证手续。
第三十条 在本规定合理误差范围内或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为合法建筑面积登记房屋产权。
第三十一条 规划批后管理各环节的按时办结率以及规划核实的两“统一”(统一到场核实、统一反馈意见)率列入市局对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规划批后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限做好相应工作,在规划批后管理中未及时发现重大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隐瞒不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形成的资料,由规划管理机构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10〕415号)同时停止执行。市局出台的有关批后管理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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