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庭院燃气管道工程简化规划报建程序实施办法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广州市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工作方案》第十三条要求,为进一步简化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加快管道燃气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取消红线范围内部分庭院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中的“庭院燃气管道工程”是指城镇公共道路下的市政燃气管道分支到居住小区、单位大院、建筑物、构筑物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工程。
二、除下列情形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庭院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穿越地块的市政燃气管道、涉及两个及以上用地权属单位的燃气管道工程;
(二)城镇公共道路下的燃气管道工程;
(三)在市政管网开叉接驳至用地红线的燃气管道工程;
(四)独立用地的配套市政燃气设施用房。
三、取消部分庭院燃气管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设计标准与规范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庭院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落实广州市管道燃气建设“三同时”(即燃气管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在总平面图及管线综合规划图中明确所配套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及要求。
(二)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应当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标注用地范围内的城镇公共道路。
(三)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以及调压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用地范围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并落实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要求。
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及对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监管,发挥燃气运营企业对燃气管道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作用。
六、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庭院燃气管道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地下专业管线图等档案资料。
七、燃气管道建设如涉及文物、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在其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执行有关法规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实施前征求文物、规划部门意见。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