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输变电站与居住区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啊?20160527
回复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又市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局还审吗?一般也没有土地证
回复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www.xhut.cn/archives/11100
问题二:规划方案总平面如果配电房、停车位位置调整需不需要公示?
回复一:需要
问题三: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函要求公开已建小区的报批文件,我们文件复函告知项目审批主要内容(含项目名称,主要技术指标等)是否还需要把原审批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复印作为附件回复?还是仅文字复函,总平图和施工图等允许现场查阅,不允许复印了?公示内容通常是总平图,施工图是否可以公开查阅,有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
回复一:个人认为处理涉及个人签字的文件,其他都可以公示
回复二:报批图,过程成果属规划局内部程序的资料,不能公开,公开的只能是最终审批的总平图,施工图属于建设单位知识成果和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回复三:2005年6月28日,国家保密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对太原保密局作出国保函(2005)215号《关于城市规划有关内容是否应该保密的复函》中明确,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的城市给排水、城市供热、供气、防洪及城市电力、电讯、人防等规划图,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问题四:有没有批前公示的时候停车位在楼北边,但是最后审批的时候停车位在楼南边,需要重新公示吗?数量没有变化?
回复一:需要公示,在规划指标内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动了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告知业主
回复二:宽泛讲,总平面变了,需要走听证、座谈等形式。物权法讲,可能需要全体业主三分之二的人同意
问题五:110kv输变电站与学校和居住区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啊?
回复一:
110KV变电站安全防护距离
在房地产建设中会遇到此问题
本 项目南侧为110KV变电站,目前已经运营,该变电站运营时会产生电磁辐射,由于泗洪县环境监测站暂不具备电磁辐射监测能力,本项目引用《山东临沂市罗西 11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结论:项目产生的电磁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小,但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应尽可能与周边的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 离。
目 前,我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只对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进行了规定,对变电站的设计尚未有环保技术要求。为安全起见,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98年修改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修改版),并参考《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天津大学出版社,李桂中、李健家主编)、《现 代环境中电磁污染》(电子工业出版社,赵玉峰著)等文献,建议规定其安全防护区域为:
⑴中央输电导线对地投影外侧宽度各为15m的带状区域。(《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
⑵架空输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处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4.5米,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4.0米。最大风偏后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5.0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⑶中央导线弧垂最大处对地最小防护距离为:居民区对地距离14米,非居民区12米,跨铁路14米,跨公路14米。
⑷因国家尚无变电站防护距离规定,本报告结合项目总平面布置,建议变电站工作区(主控楼、主变压器、110KV变配电房)向外延伸20m作为电磁辐射安全防护带。
根据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本项目南侧最近居民楼距离变电站距离留够20米,均符合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当变电站运行异常时,可能会对靠近变电站的居民产生影响,建设方在出售楼房时应加以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第七条规定: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线路电压等级为110KV,其高压线走廊宽度为 15~25m,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5m。
看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这里面有规定。
问题六: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可以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吗?
回复一:先明确是哪个层级的规划,还要确定土地使用性质,这样才方便判断是否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工程证,集体建设用地办理乡村证。
问题七:中小学生均用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有没有国家标准?
回复一:国土局有个02年的校舍建设标准,看各地方有没有地方条例
问题八:有没有综合医院设计床位数量规模的规范要求?
回复一: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