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请记得叫上“基础电信设施”
据了解,《条例》包括总则、电信设施规划、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合计五十六条款,将为电信设施科学规划、有序建设、规范运营、安全保障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今天为大家介绍条例的第二章——电信设施规划。
电信设施规划有哪些原则?
第十一条 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破除垄断、鼓励竞争等原则,适度超前发展。
政府牵头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不是你说改就能改的!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信管道、光(电)缆、基站、机房等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再次强调:电信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哦~~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信管道、光(电)缆、基站、机房等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电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电信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使用电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调整其性质的,应当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补偿。
民用建筑与电信设施规划毫无关系?? NO!!
第十六条 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并执行国家、省、特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七条 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电信设施,应当按照统一建设、集约维护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哪些大型项目应该统筹配套电信设施呢?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和设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统筹配套电信设施的建设需求,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车站、机场、港口;
(三)铁路、公路、桥梁、隧道;
(四)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
(五)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总而言之,电信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它与水、电、煤气等民生基础网一样,是市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基础电信设施建设规划相当重要。无论是城乡规划还是大型重点项目规划,或是民用建筑项目,请记得一定要叫上“基础电信设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