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空间退让的地方规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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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空间退让的地方规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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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隔离控制带:
(一)国道、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小于30米;
(二)省道路基边缘两侧各20米;
(三)县道路基边缘两侧各10米;
公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三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一条 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0.5至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5米;
(二)35至1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三)22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5米。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可以略小于上款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5米。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主、次干路道路红线的净距不得小于3米;退让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崇州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九)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定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四十二条 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公共绿化(带)的距离不应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最小值不应少于3米。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表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控制性详规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地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m(不含相邻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市法制办审核征求意见稿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室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周围建筑的安全和施工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红线。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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