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对关于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建筑规划、城市建筑必须科学、环保、节能,民主权利之手不能泛滥的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做好交通规划问题
城市交通规划以城市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为基础,是城市规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与城市规划同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 划编制办法》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内容。我部印发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也对城 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规定大城市、特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相互协调。
二、关于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问题
我部2014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明确提出:树立文化自信,鼓励建筑设计创作;探索放开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资质准入限制;完善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公众参与和专家辅助决策机制,在方案评审中,重视设计方案文化内涵审 查;探索研究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后评估制度。
下一步,我部还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办法和决策机制,健全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适时修订《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研究创新多样化、符合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方式,考虑采用设计队伍比选的招标方式;研究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制度,评标结束后,对评审专 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以适当形式公示,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二是研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充分发挥注册建筑师在建筑工程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专业人士的技术素养。
三是加强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空间形态和景观环境的统筹谋划和艺术安排,是城市规划与建筑等设计之间的桥梁,能有效指导和管控建筑设 计、提升城市风貌特色,遏制建筑设计乱象。我部高度重视城市设计工作的开展,正在起草《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城市设计技术导则》,从法规规范层面明确开 展城市设计工作的方法和标准,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强化对建筑设计的管控。
三、关于提高规划的延续性、权威性问题
为确保城市规划的延续性、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做了严格的规定,并设置了修改城市规划的必要条件,防止随意修改规划。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督办督查工作,通过遥感图像图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管控,防止出现不按程序随意修改规划 等情况;二是要求各地探索开展多规融合工作,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三是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报批材料时,重点审查修改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修改程序操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