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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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苏建规【2007】150号

各市规划局、监察局:
根据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的精神,现就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重要性
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是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强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规划管理,有利于规范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提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对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相符合。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与容积率调整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理由、依据和规划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与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文函等资料均应归档备查。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所有规划审批管理环节的档案、文件应当依申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容积率指标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容积率。
土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加强容积率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机关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督的工作内容,加强监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国土部门共同建立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的沟通机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房产主管部门不应准予房屋产权登记。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就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制定专门文件,细化本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本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调整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应措施,明确规划、国土、房产]监察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有关制度、落实工作要求,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对其他用地的容积率调整,也要明确制度,规范运作,加强监督。
请各市规划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市及所辖县(市)2005-2006年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做好纠正、完善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省建设厅。各市应加强对所辖县(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的督察。2007年度,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将组织检查,重点检查本通知发出后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情况。
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什么是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包括哪些用地?

按法律要求和中央纪委要求实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中的经营性用地是特指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经营性用地具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条件。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根据现行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工业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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