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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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4〕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安监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2014年6月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二、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与城区建设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三、县(市、区)教育部门应牵头组织编制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做好住宅小区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要明确幼儿园的布点、办园规模等具体要求;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旧村庄改造的建设方案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将应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办园规模和园舍面积等具体要求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对于需召开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联审会的建设项目,涉及到配套建 设幼儿园时,一并邀请县(市、区)教育部门参会征求意见。对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建设地块,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出生源数量,结合实际情况预 留新、扩建幼儿园用地。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重新确定的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原有规划用地面积。
四、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条件”,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公开出让,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幼 儿园与出让宗地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并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产权归属等要求。幼儿园委托代建的,委托代建合同由各县(市、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 单位签订,并作为规划许可、权属登记的附件。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
五、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由发改部门备案;新建住宅用地为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的,其配套幼儿园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六、建设部门负责财政投融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幼儿园建设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之前,应邀请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参与审核幼儿园设计图纸;在园舍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幼儿园建成后,建设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教 育、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七、教育部门应主动参与发改、规划、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与设计;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回购移交、产权申办、管理使用等工作。
八、财政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的相关建设、回购资金的审核和落实;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管理水平。
九、安监部门负责督促配套幼儿园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建设标准、抗 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确保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 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 料),提供移交清单,由县(市、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十一、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建造幼儿园 的,规划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国土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十二、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和个人,或自行开办。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限期收回。
十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建设以及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建成后按属地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县(市、区)教育部门管理。
十四、县(市、区)教育部门作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方及产权人,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尽快给予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建设、国土、规划及开发建设单位等部门做好相应协助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对配套幼儿园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文件之前完成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不得改变性 质、挪作他用或长期闲置。已经举办并通过审批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办成普惠性的规范幼儿园。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配套幼儿园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组织竞标 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委托县(市、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县(市、区)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主动与开发建设单位商谈,以回购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回购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回购资金可以比照新建幼儿园,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涉及土地转让回购问题的,可以按照“土地出让金归谁谁承担”的原则承担。
十六、对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查、回收任务,并交由县(市、区)教 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作出规 划和提交建设计划,抓紧实施并尽快建成交付使用。
十七、完成移交或回购的配套幼儿园,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幼儿园的办学体制和招生范围,并保证该住宅小区内的幼儿优先入园。各县(市、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十八、县(市、区)教育、规划、国土、建设、安监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幼儿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侵占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等部门责令纠正。
擅自变更已经确认的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限期改正。
二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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