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审批的住宅小区,现在要扩建幼儿园,导致停车位减少100个 20160324

admin9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438

问题1:电力局准备建设生产办公用房的用地在规划用地分类里属于什么用地?

回答1:所属地块是工业,用于开发,政府应先收回再出让,同时必须符合规划用地性质。

看项目具体内容,一般总是往供电上靠

 

问题2:已审批的住宅小区,现在要扩建幼儿园,导致停车位减少100个。同时,在小区旁边的位置拿地块增加这减少的100个车位,请问我们该怎么合法审批?

回答1:停车指标是规划条件的强制内容。减少停车指标,是对规划条件的调整;规划条件已经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成为政府和拿地单位的共同约束。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合同内容。现在小区已经建成,又加上购房业主的介入,情况就更加复杂。减少停车位,对业主停车产生影响了。规划条件是赋予出让地块的义务,是土地受让人必须在用地内解决的。不在地块内解决,跑到外部解决。这违背了土地出让合同,造成土地出让金的流失。另外的地块难道是白送的?即便再次出让,也需要另行出具条件,而不是用来分摊原来地块的条件;

回答2:

补充:有法律原文或者明确的“三分之二”这一法律依据没?三分之二是怎么来的,有的依据没的?

回答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你说的事项应该属于第(六)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问题3:道路改造提升工程还发工程证吗?红线不变,主要是路面维修吗?

无回答;个人认为从法律程序上也需要发证的,但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都没办理相关手续,其实这样会存在很多漏洞,一旦有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时候就存在败诉可能。


应该申请工程证、施工证,不然审计,财政没法过关

问题4:道路防护绿地,可以建设停车位?就是土地出让时候,已经将道路防护绿地算进去出让给企业,现在企业建小区,那么想利用防护绿地,搞生态停车位,可以吗?

不可以,因为规划上已经定为绿地,生态停车还是停车用地,不过在实际管理时,这个有难度,比如说30米绿带,他用个5米,你也难控制

 

问题5:一栋楼,现已竣工,在实测的时候发现每层都有变化,有几层增加建筑面积,有几层减少了建筑面积,总的算起来总建筑面积减少1000多平方, 这种情况怎么搞规划核实,罚款怎么来操作?一栋楼,现已竣工,在实测的时候发现每层都有变化,有几层增加建筑面积,有几层减少了建筑面积,总的算起来总建筑面积减少1000多平方, 这种情况怎么搞规划核实,罚款怎么来操作?

回答1:不违反规划原则,不涉及对各类公共设施的影响,出设计变更应该可以给予验收

回答2:如果不影响该地块指标和规划实施,不影响下一步周边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建议原则通过验收,但再以后的执法活动中要一致起来。

回答3:调整方案重批。

回答4:按照64条,指导意见,无法改正应予以拆除,无法拆就没收。若走改正,土地补出让金后,规划进行变更,对其违法情形处5~10罚款,依据64,参照建设部指导意见就行

回答5:个人认为,只要与报批方案立面、功能等不符合的,均要整改,即使没有超容积率,但涉及其他方面的调整也应作出整改手续,否则不予以验收;面对审计,任何不符合法定程序办事的,都无法解释的清楚。

 

问题6:我们有一地块才282个平方,打算出要点挂牌,按照退让距离退下来,根本盖不了房,周边地块都已出让,准备跟周边结合起来,例如用地性质居住(小区道路、广场)这样行不行啊?

回答:个人意见。本身在地块开发出让地块就存在问题,未做整体规划,若符合控规,按照控规来出具规划条件,与国土部门签补充出让合同,与相邻开发地块统筹考虑,若不能建房,就作为小区其他用地规划。

容积率奖励是模式或许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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