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日报:“负面清单”适用于城市规划吗 (转)
【城事】张兵:负面清单
微信阅读榜第8条,城PLUS,中规院深圳分院
最近在几个场合都听到,某某规划采取了“负面清单”的方法,来提出规划管理的要求。这样的规划思路似乎换了个角度,新颖是当然的。不出意外的话,规划师应是受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思路的启发。
上海自贸区努力先行先试,在投资管理、贸易便利、金融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为市场提供“负面清单”。
凡是没有规定不能做的都可以做,“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以此来释放制度改革的红利,把上海自贸区搭建成为“制度高地”。
从管理思维上看,“负面清单”的方法上是守底线的思维方式,好让市场的活力得以充分发挥。不过这种逻辑真适用于城市规划吗?
作为一种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规划师在市场、政府、社会三者之间寻求捍卫城市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途径,有时要用管控的手段,有时要用鼓励和引导的办法,在全过程中艺术地进行干预。
显然,城市规划不是一个单向度的工作,用开列“负面清单”的方式定规划的要求,看似简捷,但很容易低估了社会、经济、政治过程的复杂性。
结合实践看,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对城市发展做出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的把握。在总体规划中这种特性表现得尤为突出。
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总体规划等于陈述了一系列“不能做什么”,如果这个规划没有讲清楚“应该做什么”,那么就等于忽略了战略目标和相应的引导。这样做会不会降低了城市规划工作的价值呢?
倘若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层面,“负面清单”的方式是不是就适用呢?
先来看看我们控规所借鉴的美国“区划法”,它用警察权来协调相邻土地地主的权益,防止以邻为壑的坏事发生。
我们的控规最初也是学着给出一系列指标,后来发现防止以邻为壑的坏事发生固然重要,但我们还要促进城市空间的美化,所以诸如城市设计一类的方法也融合进去,这是我们中国规划界对规划技术的贡献。
控规层面若用“负面清单”的方式,不仅不是进步,反倒后退了。
一个地方的控制性要求如果明确“没有规定不能做的都可以做”,那么客观上对制定“规划依据”的要求就一定会非常苛刻了。
从目前编制控规的人员构成和工作流程看,我们规划队伍恐怕还没有做好准备。即便认真行事,一旦挂一漏万,那就难免将规划管理部门置于窘境,这对当下的规划行业显然不是什么好事。
无论采取控制的还是引导的措施,城市规划的核心任务是“营造”美好的城市。“营造”就意味着人类要将主观的构想付诸实际。而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做法,让市场在超出管理者思维边界之外充分活跃起来,但这个试验目前仅在一时一地。
这个管理原理对城镇发展而言并不适用。
回想这些年来,活跃的传媒为我们输送一个又一个新鲜的话题,尽管大部分昙花一现,但还是多多少少影响了规划师的思考方式,我们都身在其中,谁也没法摆脱。
新鲜的说法启发了我们的思路,但真要用到规划工作中,恐怕总还需要一个辨识甄别的过程吧。
本文转自中规院深圳分院30周年院庆系列丛书《城事论道》的主题笔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