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规划和建设拟要求合理设置风道
这不,吉林省的《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也将“风道”建设纳入进来,强调“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利用大气风力的自净能力,合理设置、调整风通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
这里要说一下,办法中的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
办法拟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候资 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在气候资源脆弱区或者敏感区,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对气候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城乡绿化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场、湿地、湖泊、江河等生态环境的保护,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优化气候资源条件。
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由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规划;重点建 设工程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防雹、森林(草原)防火、生态修复等需要,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利用大气风力的自净能力,合理设置、调整风通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支持:安装、使用太阳能供热、采暖,太阳能热水工程,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的;建设的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利用太阳光照、热量资源的;其他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未进 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建设对气候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破坏气候资源监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监测站点设施和标识 的;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直接提供气象资料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其他不利于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