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适用本规定。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 宁波市规划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除依法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外,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房屋所在地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土地收益) 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六条(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属于临时建筑或危房的;
(二)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或者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四)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房屋局部临时改变用途后,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未改变部分使用功能上缺陷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七)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且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的;
(八)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报材料)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
(二)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在区域地形图(1:500);
(三)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意见);
(五)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图;涉及建筑物结构改造或者荷载变更的,设计图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或者审核同意,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说明、证明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有的房屋,应当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对于工业仓储项目,规划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属地政府(管委 会)的意见;其他房屋应当征得权属所有人的同意。
第八条(规划审查)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初审意见,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并缴纳土地收益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和缴款单据,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第九条(告知相关部门) 规划部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有关情况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的内容抄告城管、住建、消防、环保、交警等主管部门。
第十条(方案公示) 规划部门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前,将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方案在政府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房屋现场公示10日。
第十一条(相关手续) 《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改变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的依据。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应当载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房屋、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延续规定)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第十三条(补办规定) 2015年6月30日之前已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使用期自补办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解读
一、制定必要性
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7条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作了原则规定。201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27条、28条、第29条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禁止情形分别作了规定。从规划管理角度,这两件法规规章的相关内容还需要作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操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14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国有土地上合法建筑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及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用途的情形。一般包括工业、仓储改专业市场、金融商贸、酒店餐饮、现代物流等。
二是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缴纳。根据市国土局的意见,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三是对申报材料作了细化。根据市建委的意见,对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当事人要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图纸;涉及结构改造或者荷载变更的,设计图要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或者审核同意,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是明确规定规划审查的程序。规划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初审意见,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并缴纳土地收益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和缴款单据,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五是规定其他有关事项。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备案、审批手续。这意味着,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审批、备案手续。因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职责,《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划部门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项目有关情况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的内容抄告城管、住建、消防、环保、交警等主管部门。以便于相关部门知晓规划部门的审批内容。此外,《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对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已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使用期自补办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