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条款解读
上次参加了建设厅关于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培训,还没有仔细来总结整理,但7月1日都正式实施了,必须要整理了,主要是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 增加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2、 说明了省、市、县的规划管理结构体系,强调区和镇没有规划管理权限。
3、 城市或镇规划区的不再单独划定其他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总规覆盖,不再单独做规划。
4、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即这些镇的规划还是由镇来做,但不是由县规划部门审批,而是送省人民政府。
5、 镇、乡的总体规划也要经过本级人大研究处理。
6、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非强制性可以调整。
7、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8、 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9、 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规划部门负责。
10、 强调地籍调查,物权方面的。
11、 提倡苏南的控规动态更新办法。
12、 《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设计用于引导城市建设。
13、 理顺环评、立项批文与选址的先后关系。先做选址建议,然后做环评,然后立项,然后出正式选址。
14、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计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无资质要求,但要合理可行。
15、 由省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国务院及其他各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比如省里批准的跨境公路等。
16、 容积率奖励不能再出让后协商明确,而应当在规划条件时明确公示。
17、 规划条件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18、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19、 在规划用地许可前进行总平面图的初审,不是审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面积、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并附规划用地图,问建设规模是按总平面图还是土地出让合同?
20、 国有土地转让变更都应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1、 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应重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2、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不宜作为拆迁用途。
23、 大中型户外广告,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具体尺寸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
24、 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证件。比如工商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25、 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26、 另应研究行政许可法和规划许可公示办法,结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