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1年)

admin9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547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临时停车场如何审批居然成了难题!

1、有个未批先建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两期的总平面图是 19 年批的。分两期建设,一期 22 年开发完, 二期现在开工了属于未批先建,如果按照 19 年批的方案盖的话,算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情形吗?...

ppp项目土地办到哪个公司名下,如何办理工程施工许证?

某地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实施机构授权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用地划拨到了项目公司代表名下。项目公司办理正常报建程序,并竣...

商业用地能否批宿舍建筑?

问题1:工业厂房罐区规划核实是否需要提供其他涉及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讨论总结:在规划审批阶段,应关注罐区下方构筑物基座的位置核实,而罐体的性质和消防规范符合性是生产后的关注点,与规划核实阶段无关。...

城市规划管理交流2月18日

问题1:市政道路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何办理?(土地证没有) 回答1:不需要土地证,只要有划拨决定书或用地批复就可以办理 问题2:原来老小区里的废弃锅炉房所占地块是否可以住宅开发,盈利用于小区专...

三区三线划定后乡镇的路在何方?

江苏某镇,全镇人口8万,全域150平方公里,几年前由5个老乡镇合并而成,当前镇区是在其中一个大镇的基础上扩展而成,但是其他老镇也有很多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当然也有大量的非农人口。几个老镇区距离较大,普...

规划管理交流6月10日下午

问题:开发区工业用地内,建设方将修好的厂房租赁给他人开设农家乐,饭店,规划部门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有现行的案例吗? 回复:1、属于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处罚权在城管部门。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