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2〕828号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利用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收费负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委决定适当降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属于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划信息服务单位应按照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收费,要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市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向委托方提供规划论证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适当降低和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划业务种类不同将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建筑工程中用地征迁、征地项目按建设用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收取;2、建筑设计红线项目非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7元收取,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元收取;3、市政工程项目中,市政管线按每米0.7元收取,市政配套设施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既提供用地征迁、征地项目的规划信息技术服务,同时还提供建筑设计红线项目的规划信息服务的,只能按照建筑设计红线项目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三、规划信息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为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选址、用地征迁等提供规划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城市规划信息和市政配套设施的相关资料;计算规划指标,测绘数字化地形图、城市坐标等红、兰线图及提供三份成品图纸(包括IC卡);提供竣工后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编目、归档,推广规划档案计算机管理、查询和利用。
四、 规划信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执收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强制或变相强制被收费对象接受服务而强行收费,不得采取分解 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 位置公开标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信息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具备规划信息服务资格从事收费的,以及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价格 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6月 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房〔2001〕1664号)同时废止。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