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中心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公示
根据毕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毕节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中心的批复》(毕节市机编〔2013〕84号),毕节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中心已成立。按照相关要求,特将该单位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一、城乡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是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是属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以外的技术服务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城乡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是具有城乡规划技术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乡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依约提供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三、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主体按照不高于社会平均价格的原则,以及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收费可视具体情况在规定标准上降低10-20%灵活掌握,具体降低幅度视收费项目的建筑规模及性质而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毕节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中心
2015年6月12日
附件:
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收单位 | 备 注 |
一 |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技 术 审 查 | 1、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万平方米的按1.2元/平方米收费;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的,大于10万平方米部分按1.0元/平方米收费;总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大于30万平方米部分按0.3元/平方米收费。 |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毕节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毕府专议〔2015〕52号)。 | 毕 节 市 城 乡 规 划 技 术 审 查 中 心 |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技术审查及咨询服务,并提供该地块用地阶段的《规划设计条件复核报告书》及工程阶段的《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一式两份,规划依据图二张(总平面布置图、绿地系统规划图)一式两份。 |
2、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万平方米的按1.0元/平方米收费; 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的,大于5万平方米部分按0.8元/平方米收费,总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大于30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每平方米收费。 | |||||
3、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2%收费,单个项目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0元(以报送成果相应投资估算为准)。 | |||||
4、每个报规建设项目按此标准收取一次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因方案调整需要重新复核并提供复核报告书的,可从第二次复核开始按规划咨询收费,每次按原收费10%计取。 | |||||
5、保障性住房,农民生活安置房,临时建筑、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中小学校,托幼所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减半收取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 |||||
6、有关部门开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用房,公共绿地及防洪、抗灾、人防等工程,免收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每件可收取技术资料费1000.00元。 | |||||
二 |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 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万平方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0.2元/平方米收费;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大于5.0万平方米部分按地上总建筑面积0.1元/平方米收费;每个规划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日照分析服务费。因方案调整需要重新进行日照分析的,按规划咨询收费,每次2000.0元。 | 提供建设项目咨询日照分析,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阶段日照分析服务及《日照分析报告书》一式两份。 | ||
注: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自公示期日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