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事宜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事宜的批复》的通知 黑建规[2011]57号
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事宜的批复》(黑价经[2011]390号,以下简称《省物价局批复》)转发给你们,请 你们按照《省物价局批复》的有关规定,开展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活动,并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以下要求开展规划中介服务:
一、要严格执行好《省物价局批复》,严禁强制进行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和低质、超标准服务的行为发生,禁止向农民建房收取规划中介服务费。
二、认真按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的文本》的通知要求,签订《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履行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的程序,确保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水平和建设项目业主的利益。
三、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单位的管理,为建设项目业主创造一个良好的规划中介服务环境。
附件:黑龙江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事宜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