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规划局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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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规划局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试行)

第 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常熟市域(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范围内,经常熟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类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常熟市规划局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规划竣工核实结束前,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常熟市规划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常熟市规划局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常熟市规划局项目管理科或城市规划监察大队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 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变更程序办理,并应将通过审批的规划变更方案及时至规划局项目管理科或 城乡规划监察大队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对建设项目现场(房产项目还须对售楼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监督测量包括建设工程放线测量、±0.00层验线测量和验收测量。

第九条 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或已在规划局(城市规划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监督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项目现场(房产项目还须在售楼处)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具体规格见附件),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

(二)市规划局核准并加批后公布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立面图、供公众参考的效果图;

(三)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

(四)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 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规划局(城市规划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的测绘单位按规划核准的施工图完成施工放线后,应当及时向规划局项目管理科或城乡规划监察大队 登记备案,并提供合格的放线成果资料(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记录表)。测绘单位应严格按规划核准的施工图放线,如放线过程中发现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应及时与 规划局项目管理科或城乡规划监察大队联系,项目管理科或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在受理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处理意见一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0.00层验线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地下室及基础外缘、地下室标高、建筑±0.00标高。

第 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应请已在常熟市规划局(城市规划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的测绘单位进行验线测绘,核实工程位置及正负零高 程。测绘单位填写验线记录表及验线结论,将验线测绘成果及放、验线叠加图(附电子文件)等材料送规划局项目管理科或城乡规划监察大队申请验线审核。项目管 理科或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发验线意见。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 改正。

第十四条 规划局项目管理科或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批后跟踪检查,每个项目跟踪检查(不包括放验线)不少于三次,每次检查须填写《建设工程跟踪管理巡查表》(备查),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现场反馈巡查意见。

第 十五条 跟踪检查主要检查批后公布情况及工程建设情况,在批后管理过程中发现没有放、验线记录,将责令停工,处罚并补办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未按批准图纸 施工,将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处罚;如确需变更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城乡规划监察大队查处,下发停工通知书,责 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要求改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申请规划核实,在通过规划核实领取《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的条件是: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批准施工图全部建成;

(二)道路、水系、绿化环境等已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

(三)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含划线),批准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应安装完毕;

(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五)有违法建设或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整改完毕;

(六)已履行对规划部门的承诺。

第十八条 申请规划核实前需先委托常熟市规划局(城市规划信息中心)进行工程验收测量。凭相关测绘报告(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及其他材料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规划局项目管理科或城乡规划监察大队接到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指标: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明细、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建筑位置、道路系统、绿化场地、河流水系、出入口位置、围墙等;

(三)、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市政配套、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位置、面积等;

(四)、建筑单体:外观造型、色彩、外立面效果、建筑尺寸,层数、地坪标高等;

(五)、场地临时建筑清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用地界线是否与土地证及其宗地图一致)。

第 二十一条 受理规划核实申请后,规划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符合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 证》;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城乡规 划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批后跟踪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局监察室按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熟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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